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郑州 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金刚石”或“公司”)2015 年度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 具现场检查报告,报告如下: 保荐机构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豫金刚石 保荐代表人姓名:葛建伟 联系电话:010-63210629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旭东 联系电话:010-63210755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葛建伟、张旭东、张立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8 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18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核查公司三会文件、公司治理制度等文件,并核查三会召开通知、 记录、签名册等文件,对三会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等事项进行核查。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 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 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检查相关的董事会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工作计划和报告、内控评价报告及其他内控制度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 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核查信息披露文件、核对文件内容与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检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否完备,各项信息披露是否与实际情 况一致,查阅公司提供的关联方清单,结合财务报表、大额资金往来等核查是否存 在遗漏的关联交易事项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 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 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核对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查阅信息披露内容 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 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 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检查部分财务科目对应的合同、原始凭 证等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检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股东履行情况的说明和实际执行情况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关注并查询行业动态、查阅各信息披露文件,关注大额的资金往来、 访谈公司高管等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 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 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关注到以下问题: 1、2018 年 7 月 19 日,公司控股股东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河南华晶”)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 机关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期限 36 个月。 截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河南华晶持有公司股份 246,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0.46%;其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219,863,077 股,占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89.16%,占公司总股本的 18.24%;被轮候冻结的数量为 657,077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0.27%,占公司总股份的 0.05%。 2、2018 年 7 月 3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郭留希所持公司股份新增司法冻结。 司法冻结机关为新野县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期限 36 个月。 截至 2018 年 8 月 2 日,郭留希先生持有公司 185,264,103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15.37%;其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185,264,103 股,占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7%。 3、2018 年 8 月 7 日和 2018 年 8 月 23 日,公司控股股东河南华晶以及实际控 制人郭留希所持公司股份新增轮候冻结。轮候机关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轮候期限 36 个月。 截至 2018 年 8 月 29 日,公司控股股东河南华晶持有公司股份 246,600,000 股,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0.46% ; 其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累 计 被 司 法 冻 结 的 股 份 数 量 为 219,863,077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89.16%,占公司总股本的 18.24%;被轮 候冻结的数量为 219,863,077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89.16%,占公司总股份 的 18.24%。 截至 2018 年 8 月 29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郭留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85,264,1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7%;其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185,264,103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7%;被 轮候冻结的数量为 185,264,103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00%,占公司总 股份的 15.37%。 截至 2018 年 8 月 29 日,河南华晶及郭留希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31,864,1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83%。两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 为 405,127,180 股,占两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93.81%,占公司总股本的 33.61%;被轮候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405,127,180 股,占两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93.81%,占公司总股本的 33.61%。 4、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郭留希所持公司股份新增司法轮候冻 结。轮候冻结机关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期限 36 个月。 截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郭留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85,264,1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7%;其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185,264,103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7%;被 轮候冻结的数量为 185,264,103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00%,占公司总 股份的 15.37%。 5、2018 年 12 月 12 日,公司控股股东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河南华晶”)以及实际控制人郭留希所持公司股份新增轮候冻结。轮候机关为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轮候期限 36 个月。 截至 2018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控股股东河南华晶持有公司股份 231,911,4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24%;其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219,863,077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94.80%,占公司总股本的 18.24%;被轮 候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219,863,077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94.80%,占公司总 股份的 18.24%。 截至 2018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郭留希持有公司股份 185,264,1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7%;其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185,264,103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7%;被 轮候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185,264,103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占公 司总股份的 15.37%。 截至 2018 年 12 月 15 日,河南华晶及郭留希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17,175,5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61%。两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 为 405,127,180 股,占两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97.11%,占公司总股本的 33.61%;被轮候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405,127,180 股,占两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97.11%,占公司总股本的 33.61%。 已采取的持续督导措施: 向公司了解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情况,冻结事项主要涉及郭留希及河南华晶 股票质押及对外担保引致的纠纷。提请董事会持续关注相关风险,以及对司法冻 结及轮候冻结事项进行查证、核实,与相关人员保持沟通,督促其积极沟通处理 股份被冻结事项,并及时提供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提请董事会若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冻结股份被司法处置,则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进一步整改计划:无。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葛建伟 张旭东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