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豫金刚石 保荐代表人:张旭东 联系电话:010-63210629 保荐代表人:葛建伟 联系电话:010-6321075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存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1、2018 年 7 月 19 日,公司控股股东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河南华晶”)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 冻结及轮候冻结。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机 关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及轮 候冻结期限 36 个月。 截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河南华晶持 有公司股份 246,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0.46%;其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 结的股份数量为 219,863,077 股,占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89.16%,占公司总股本 的 18.24%;被轮候冻结的数量为 657,077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0.27%,占 公司总股份的 0.05%。 2、2018 年 7 月 30 日,公司实际控制 人郭留希所持公司股份新增司法冻结。司 法冻结机关为新野县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期限 36 个月。 截至 2018 年 8 月 2 日,郭留希先生持 有公司 185,264,1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7%;其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 的股份数量为 185,264,103 股,占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占公司总股本 的 15.37%。 3、2018 年 8 月 7 日和 2018 年 8 月 23 日,公司控股股东河南华晶以及实际控制 人郭留希所持公司股份新增轮候冻结。轮 候机关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 候期限 36 个月。 截至 2018 年 8 月 29 日,公司控股股 东河南华晶持有公司股份 246,6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0.46%;其持有公司股份 累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219,863,077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89.16%,占 公司总股本的 18.24%;被轮候冻结的数量 为 219,863,077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的 89.16%,占公司总股份的 18.24%。 截至 2018 年 8 月 29 日,公司实际控 制人郭留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85,264,1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7%;其持有公司 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185,264,103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7%;被轮 候冻结的数量为 185,264,103 股,占其持有 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00%,占公司总股份 的 15.37%。 截至 2018 年 8 月 29 日,河南华晶及 郭留希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31,864,1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83%。两者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405,127,180 股,占两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93.81%,占公司总股本的 33.61%; 被轮候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405,127,180 股, 占两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93.81%, 占公司总股本的 33.61%。 4、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实际控制 人郭留希所持公司股份新增司法轮候冻 结。轮候冻结机关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轮候期限 36 个月。 截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实际控 制人郭留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85,264,1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7%;其持有公司 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185,264,103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7%;被轮 候冻结的数量为 185,264,103 股,占其持有 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00%,占公司总股份 的 15.37%。 5、2018 年 12 月 12 日,公司控股股 东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河南华晶”)以及实际控制人郭留希 所持公司股份新增轮候冻结。轮候机关为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轮候期限 36 个 月。 截至 2018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控股股 东河南华晶持有公司股份 231,911,483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9.24%;其持有公司股份 累 计 被 司 法 冻 结 的 股 份 数 量 为 219,863,077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94.80%,占公司总股本的 18.24%;被轮候 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219,863,077 股,占其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94.80%,占公司总股份 的 18.24%。 截至 2018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实际控 制人郭留希持有公司股份 185,264,103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7%;其持有公司股份 累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185,264,103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 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7%;被轮候冻结的股 份数量为 185,264,103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 , 占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15.37%。 截至 2018 年 12 月 15 日,河南华晶及 郭留希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17,175,586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4.61%。两者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405,127,180 股,占两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97.11%,占公司总股本的 33.61%; 被轮候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405,127,180 股, 占两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97.11%, 占公司总股本的 33.61%。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向公司了解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情 况,冻结事项主要涉及郭留希及河南华晶 股票质押及对外担保引致的纠纷。提请董 事会持续关注相关风险,以及对司法冻结 及轮候冻结事项进行查证、核实,与相关 人员保持沟通,督促其积极沟通处理股份 被冻结事项,并及时提供相关事项的进展 情况。提请董事会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冻结股份被司法处置,则可能导致公司 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 12 月 25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联交易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不适用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不适用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不适用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行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 承诺 解决措施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是 不适用 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不超过其该部分股份总数的50% 。 1、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包括本公司控制的除豫金刚 是 不适用 石之外的所有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下同)目前未 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同豫金刚石主营业务相同或 类似的业务及其他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与豫金刚石不构成同 业竞争。 2、在豫金刚石依法存续期间且本公司仍然为豫金刚石第一大股 东或持有豫金刚石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 制的公司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同豫金刚石的 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及其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 以避免与豫金刚石构成同业竞争。 3、在豫金刚石依法存续期间且本公司仍然为豫金刚石第一大股 东或持有豫金刚石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若因本公司及本公司 所控制的公司或豫金刚石的业务发展,而导致本公司及本公司 所控制的公司的业务与豫金刚石的业务发生重合而可能构成竞 争,本公司同意豫金刚石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等业务 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向 豫金刚石转让该等资产或控股权,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的途 径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 豫金刚石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4、如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而给豫金刚石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同意对由此而给豫金刚石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包括本人控制的除豫金刚石之外 的所有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下同)目前未以任何 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同豫金刚石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 业务及其他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与豫金刚石不构成同业竞争。 2、在豫金刚石依法存续期间且本人仍然间接持有豫金刚石5% 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将不以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同豫金刚石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 务及其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以避免与豫金刚石构成同 业竞争。 是 不适用 3、在豫金刚石依法存续期间且本人仍然间接持有豫金刚石5% 以上股份的情况下,若因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或豫金刚石 的业务发展,而导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的业务与豫金刚 石的业务发生重合而可能构成竞争,本人同意豫金刚石有权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等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合法途 径促使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向豫金刚石转让该等资产或控股权, 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径对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的业务进 行调整,以避免与豫金刚石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4、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而给豫金刚石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 对由此而给豫金刚石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本人将遵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与郑州华晶金 是 不适用 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郑 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不转让所认购的70,120,274股新股。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或合伙人、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委 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中,郭留希为本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郑州冬青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为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出资设立,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本公司与其他3名认购对象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朱登营不存在任 是 不适用 何关联关系。 3、本公司已对本次发行相关信息进行了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的披露。本公司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 关议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关联方均回避了表决。 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利用信息优势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公司将持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保护各类投资者,尤其是中 小投资者的利益和知情权。 1、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没有、且 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 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或合伙人、 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本人控 股的除豫金刚石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自豫金刚石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15年9月17日)前六个 是 不适用 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减持豫金刚石股票的情形;自本承 诺函出具日起至本次豫金刚石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承诺不减持豫金刚石股票,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承诺减持的,减持所得收益全 部归豫金刚石所有。 3、本人作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中不存在利用信息优势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4、本人将持续督促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信息,保证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1、本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次认购豫金刚石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购的股份系 本人真实所有,不存在接受任何第三方委托代为持股或信托持 股的情形。 2、本人本次认购股份涉及的资金均为本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 金,本人不存在接受豫金刚石及其关联方任何借款、担保或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补偿,亦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 于豫金刚石的情形。 是 不适用 3、本人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豫金刚石缴付认购资金的义 务,承诺最迟于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豫金刚石 相关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到位。 4、豫金刚石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本人未按约定按 期足额支付股份认购款,豫金刚石有权单方解除股份认购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本人将向豫金刚石支付相当于本人应付全部股 份认购款5%的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豫金刚石造 成的损失,本人将补足损失。 本公司/本人没有、且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公 是 不适用 司利益。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 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是 不适用 5、本人承诺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以及本人对此作 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 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未来三个月无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使 是 不适用 用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公司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将 由公司董事会设立专户存储,并按照相关要求对募集资金实施 三方监管。公司不会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实 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中介机构、 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 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以及本人对此作 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 资者的补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没有、且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公 是 不适用 司利益。 1、除豫金刚石或豫金刚石直接设立的公司或者企业等经营实体 外,其新设公司或者企业等经营实体时,不再使用“华晶”相 同或相似商号; 是 不适用 2、若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对豫金刚石的控制 权,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将放弃在其公司名称中使 用的“华晶”商号。 若豫金刚石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2009年12月之前的 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将 是 不适用 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豫金刚石不因此遭 受任何损失。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除外),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 是 不适用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 鉴于公司股价下跌,郭留希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 自披露上述 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提升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 增持计划事 中小股东利益,计划自2018年6月21日起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 否 项后,郭留 集中竞价或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 希先生积极 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4.00元/股,拟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 筹措资金, 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在增持实施期 但鉴于当前 间、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公 金融市 场 司股份。 环境发生变 化,同时由 于一致行动 人河南华晶 超硬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事 项正在进 行,根据《证 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 引》 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经综合考 虑,公司实 际控制人郭 留希先生决 定终止履行 增持公司股 份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1、2018 年 3 月 21 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豫金刚石持续督导之保荐代表人,原 保荐代表人傅坦先生因个人原因已申请从东 北证券离职,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 表人。为保障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东 北证券委派郑克国先生接替傅坦先生担任公 司持续督导之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 2、2018 年 10 月 22 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豫金刚石持续督导之保荐代表人,原 保荐代表人郑克国先生因个人原因已申请从 东北证券离职,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 代表人。为保障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 东北证券委派张旭东先生接替郑克国先生担 任公司持续督导之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 续督导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无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旭东 葛建伟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