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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豫金刚石: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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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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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因公司实际控制人郭留希先生于 2020 年 5 月 10 日向公司提交了《关于向郑
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提请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
《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
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故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并延期召开的公告》,将临时提案内容以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
召集人、会议方式、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出席股东大会的对象、登记事项、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重新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 14:30 在郑州市高新区碧桃路 20
号 30 号楼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 9:15 至 2020 年 5 月 25 日 15:00 期间进行(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 9:30-11:30,13:00-15:00
进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 9:15-15:00 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
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422,942,3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085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46,468,4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741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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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020 年 5 月 1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郭留希先生向公司提交了《关于向郑州
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提请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
《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
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并延期召开的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公告所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一致;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外,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
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68,670,12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7%;反
对 740,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888,772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26%;反对 740,7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7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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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68,670,12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7%;反
对 740,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888,772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26%;反对 740,7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7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501,35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19%;反
对 2,909,47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8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720,0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870%;反对
2,909,472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130%;弃权 0 股,
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66,501,35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19%;反
对 2,909,47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8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720,0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870%;反对
2,909,472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130%;弃权 0 股,
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8,670,12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7%;反
对 657,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5%;弃权 83,1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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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888,772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26%;反对 657,6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00%%;弃权 83,100 股,占与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4%。

     6、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8,702,12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9%;反
对 625,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3%;弃权 83,1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920,772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26%;反对 625,6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00%;弃权 83,100 股,占与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4%。

     7、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8,670,12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7%;反
对 740,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888,772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26%;反对 740,7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7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8,702,12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9%;反
对 625,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3%;弃权 83,1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3,920,772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26%;反对 625,6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00%;弃权 83,100 股,占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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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4%。

     9、审议公司《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8,670,12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7%;反
对 657,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5%;弃权 83,1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888,772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26%;反对 657,6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00%;弃权 83,100 股,占与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4%。

     10、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8,670,12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7%;反
对 537,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8%;弃权 203,7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888,772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26%;反对 537,0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03%;弃权 203,700 股,占与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71%。

     1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刘殿臣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768,670,1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7%。

     (2)李建国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768,670,1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7%。

     (3)王振华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768,670,1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7%。

     刘殿臣先生、李建国先生、王振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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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
大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
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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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攀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黄非儿



                                                                  2020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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