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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刚: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5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亚律法字(2022)第 0524 号




                          二〇二二年五月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 21 号永和国际广场 A 区 16 层    邮编:450000

             电话:0371-60156089     传真:0371-60156089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亚律法字(2022)第 0524 号

致: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确认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材料。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做出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
 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 2021 年
 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因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及安全生产的需要,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
 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暨变更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地点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地址变更为郑州市高新
 区碧桃路 20 号 30 号楼公司会议室。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 14:30 在郑州市高新区碧桃
 路 20 号 30 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淼女士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 9:15-15:0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
 通知中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召集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会议签名册、股东证券账户、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资格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08,860,177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42.212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48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9,020,4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25
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489人(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77,880,6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9379%。其中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48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9,020,48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5.7256%。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律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七)《关于2021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的议
    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不存
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
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统
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
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及本次股东大 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35,994,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7517%;
反对38,403,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6457%;弃权3,482,4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7,134,0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39.3131%;反对38,403,9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55.6414%;弃权3,48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55%。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35,071,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5921%;

反对40,152,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9482%;弃权2,6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4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211,3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37.9762%;反对40,152,5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58.1749%;弃权2,6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3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89%。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1,806,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0271%;
反对43,610,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467%;弃权2,463,1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6
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2,946,5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33.2460%;反对43,610,8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854%;弃权2,46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3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87%。

    4、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31,744,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0163%;
反对45,250,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304%;弃权886,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2,884,1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33.1556%;反对45,250,2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5607%;弃权88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3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37%。

    5、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537,290,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761%;
反对37,078,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4163%;弃权3,511,0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07
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8,430,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41.1919%;反对37,078,6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7212%;弃权3,5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3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6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1,786,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0235%;
反对43,660,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552%;弃权2,434,4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1
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2,925,9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33.2161%;反对43,660,1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2568%;弃权2,43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3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71%。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
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9,028,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5464%;
反对48,201,7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411%;弃权649,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0,168,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29.2215%;反对48,201,7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8369%;弃权64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3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1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杨帆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峰                                        周耀鹏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