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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川智慧: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7-16  

                        证券代码:300066              证券简称:三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2-044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建林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中独立董事郭华平先生、李旭先生、
曹元坤先生以通讯(视频)方式参加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4,480,863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6.5832%,其中: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0 名,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2,931,5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4342%;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49,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490%;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共 1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239,0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69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受让赣州天和永磁材料有限公司67%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24,0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99.8947%;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0.1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4,224,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8947%;反
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105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左富强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4,465,8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4,224,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8947%;反
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105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4,465,8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4,224,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8947%;反
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105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