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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利华电: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的进展公告2019-11-26  

						 证券代码:300069          证券简称:金利华电          公告编号:2019-056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21 号)和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8 号)仅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赵坚先生,其在 2019 年 6 月 22 日已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等相关职务,
只在子公司江西强联担任执行董事一职,但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处罚事项系针对赵坚先生个人的处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造成
影响。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在
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

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坚先生通知,其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
成稽调查通字 18019 号),因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中国证监会决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中国证监会近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
21 号)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8 号),认为当事人赵坚(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 2015 年 10 月 8 日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期间,利用
证券账户操纵股价,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具
体处罚情况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21 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四条、第五条
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赵坚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
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8 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赵坚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对赵坚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公司在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坚先生问询后得知,截至本公告发布日,
其未收到上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书面文件。本次处罚事项系针对赵坚先生个人的
处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造成影响。公司将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