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华电: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朱青)2020-04-28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朱青)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19年度工作中诚实、
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
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本人
2019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情况
2019年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谨慎地审阅会议资料,积极参与议案的讨论并发表合理的建议,为董事会决
策建言献策,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
2019年度,公司共召开了五次董事会及三次股东大会,本人通过现场或通讯方
式亲自出席了任期内的四次董事会及三次股东大会,委托出席了一次董事会,监督
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召开、召集与表决程序,关注重大事项的审批情况,针
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9年度,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一)2019年4月24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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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8年12月31日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
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经审批的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9,000万元。具体为2016年7
月23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为控股子公司江西强联电
瓷股份有限公司(现全资子公司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曾用名,以下简称“江西强
联”)向农行芦溪支行申请4,000万元的担保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
期限36个月。2017年8月10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7年8月28日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为江西强联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萍乡芦溪支行申请不超过2,000万元的担保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
36个月。2017年11月21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为江西强
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
期限36个月。报告期末,公司对江西强联实际担保金额合计4,000万元,实际担保余
额合计4,000万元,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为4,000万元,均在公司审批范围内。
除此以外,公司没有在报告期内发生任何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
延续到报告期末的其他任何对外担保情况。
2、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3、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2018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符合公
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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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且业务水平较强、工作经验丰富,能够胜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
计工作,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执行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因此,我们同意续
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5、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
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为:公司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一致。
6、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了经营发展,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风险可控,
且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
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
以循环滚动使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8、关于2019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进一步建立公司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
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促进其勤勉尽责,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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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稳定发展,我们同意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的2019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方案。
9、关于聘任审计办公室主任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审计办公室主任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王炳梅女士为公司审计办公室主任。
10、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对会计政策
进行相应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
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2019年6月28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吴兰燕女士的任职资格及能力进行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和
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选举吴兰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三)2019年8月6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关于增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了经营发展,增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风险
可控,且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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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增加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
信期限一年。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本次增加综合授信额度后,公司2019年将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
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四)2019年8月28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关于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地了
解和核查,我们认为:
(1)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但存在以前期间发生
而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效累计审批
的对外担保总额为9,000万元。具体为:(1)2016年7月23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为控股子公司江西强联电瓷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强联电
气有限公司曾用名,以下简称“江西强联”)向农行芦溪支行申请4,000万元的担保
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36个月;(2)2017年8月10日经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7年8月28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
定为江西强联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芦溪支行申请不超过2,000万元的
担保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36个月;(3)2017年11月20日经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为江西强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3,000万元的担保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36个月。报告期末,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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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强联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4,000万元。除此以外,公司没有在报告期内发生任何
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末的其他任何对外担保情况。
2、关于公司拟出售房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该次关联交易事项之前,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事前审查,
经审议,我们一致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拟出售房产事项是基于为公司增加流动资金,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等需求,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银信
评报字【2019】泸第 0637 号)确定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定价方式合理、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项交易未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交易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本次评估机构的选
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交易各方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
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
采用市场法、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在综合分析后最终选取市场法的评估结论,评
估方法合理。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向关联方出售房产事项,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委员会工作的情况
(一)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积极为公司推荐高级人
才。报告期内本人共参加了一次提名委员会会议,主要审议了2018年度提名委员会
工作总结以及2019年度提名委员会主要工作规划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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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共参加了一次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期间对公司绩效考核情况建言献策,并审议了2018年度董监高薪酬与考
核情况等事项。
(三)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履行监督职责。报告
期内本人共参加了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主要审议了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季度、
半年度内部审计情况、内部审计办公室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每季度对公司货
币资金内部控制及内部审计情况、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关联交易等事项;向董事会提议
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进行
沟通和交流。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9年度,本人充分利用会议期间以及抽出专门时间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
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此外,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
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
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监督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信
息披露制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工作。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严格监督公
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谨慎地参与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审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
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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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
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进一步
了解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责,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
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
1、报告期内,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2、报告期内,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也没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3、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
机构,本人发表了同意意见;
4、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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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朱
青)》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 青
2020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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