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华电: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0-04-28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9 年,公司监事会在全体监事共同努力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积极有
效地开展工作,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
行监督,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四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19 年 4 月 24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及《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2018 年度
审计报告的议案》、《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使
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
3、2019 年 8 月 6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向
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2019 年 8 月 28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 年半
年度报告全文》及《2019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关于公司拟出售房产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4、2019 年 10 月 28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 年第
三季度报告全文》。
二、监事会对公司 2019 年度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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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参加了五次董事会会议、三次股东大会会议,对公
司的决策程序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监事
会认为:公司的决策程序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
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各项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不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有损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和经营成果进行了认真细致、
有效监督、检查和审核,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内控机制健全、财务状况良
好。2019 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2019
年公司未发生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四)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
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没有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江
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全资子公
司的担保属于正常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需要,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材料进行了检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
能够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和登记工作,切
实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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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生,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相关人员利用内
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事项。
(七)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现已建立
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
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治理
及生产经营管理的各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对编制真实、公允
的财务报表提供了保证。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八)监事会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真审议了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并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董事会编制和审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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