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华电: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2020-04-28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2019年度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1、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9年12
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
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经审批的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5,000万元。具体为2017
年8月10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7年8月28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为江西强联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芦溪
支行申请不超过2,000万元的担保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36个月。
2017年11月21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为江西强联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
限36个月。报告期末,公司对江西强联实际担保金额合计3,500万元,实际担保余
额合计3,500万元,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为3,500万元,均在公司审批范围内。
除此以外,公司没有在报告期内发生任何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
但延续到报告期末的其他任何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并得到了有效
执行,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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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2019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符合
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业务水平较强、工作经验丰富,能够胜任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审计工作,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执行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及时。我们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给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
构以来,以专业的业务水平、勤勉尽职的工作态度、公正客观的审计结果为公司
提供了专业的审计服务,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了重要依据。因此,我们同意续聘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
况,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 2019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一致。
六、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了经营发展,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风险可
控,且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
限一年。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5,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其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5,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
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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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对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江西强联提供担保事项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符合公司实际经
营需求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为江西强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
请不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 36 个月。
十、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投资对本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不会产生实质性影
响,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的问题。本次投资有利于公司集中
资源,优化现有资产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也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
力,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及发展战略。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投资。
独立董事:吴大卫、朱青、赵西卜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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