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金利华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09-10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金利华电

股票代码:       300069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坚

住所: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傅村镇华丰东路 1088 号

通讯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傅村镇华丰东路 1088 号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

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2020 年修订)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

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金利

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尚存在一定的不
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1
                                                              目录
释义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计划................................................................................. 5
   三、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 5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 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的时间及方式.......................................................................... 6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6
   三、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 10
   四、《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 10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 ............................. 12
   六、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情况 .................................................................... 13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4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5
   一、其他重要信息 ................................................................................................ 1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5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6
   一、备查文件目录 ................................................................................................ 16
   二、备查地点 ....................................................................................................... 16
附表 ......................................................................................................................... 18




                                                                2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金利华电、上市公司     指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
                       指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让
                       指   赵坚
方
山西红太阳、受让方     指   山西红太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红太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坚关于浙江金利华电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赵坚与山西红太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利华电气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山西红太阳出让
                            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6,401,619 股股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14.02%),并在以上股份过户登记完成的同时以无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条件且不可撤消地永久将其剩余所持本公司 16,401,619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02%)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受让
                            方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说明:如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

系四舍五入造成。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自然人姓名:赵坚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72419********16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傅村镇华丰东路 1088 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傅村镇华丰东路 1088 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目的是个人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预计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继续减少其在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会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未来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的协议转让部分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审核申请,并在取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次转让的确认文件后,由转让双方按约定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5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32,803,238 股股票,
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8.04%。

    2020 年 9 月 9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山西红太阳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将其持有的 16,401,619 股上市公司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14.02%)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山西红太阳,并同日签署了《表
决权委托协议》,在以上股份过户登记完成的同时以无条件且不可撤消地永久
将其剩余所持本公司 16,401,619(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02%)股股份的表决
权委托给受让方。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16,401,619 股股票,约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4.0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山西红太阳旅
游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韩泽帅。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及协议签署时间

    1、协议主体

    甲方(受让方):山西红太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赵坚

    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甲方与乙方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2、协议签署时间

    本协议签署时间:2020 年 9 月 9 日。

    转让方拟将持有的 16,401,619 股上市公司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02%)转让给受让方并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的同时将其所持上市公司剩余


                                    6
16,401,619 股股份的投票表决权委托给受让方以使得受让方获得对上市公司
的控制权,受让方同意受让该等股份并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二)股份转让及款项支付

    1、双方同意,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转让方持有的 16,401,619 股上市公
司股份。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4.02%。

    2 、 标 的 股 份 每 股 转 让 价 格 为 19.34 元 ,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总 额 为
317,207,311.46 元。股份转让价款按如下期限及方式支付:

    (1)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
10,000 万元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的银行账户。

    (2)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在取得深交所关于标的股份的合规性确认函五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 56,301,827.87 元支付至转让方的银行账户;

    (3)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受让方将
160,905,483.59 元支付至转让方的银行账户。

    3、在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间内,若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
股份、分红等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数量变动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标的股
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亦应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双方同意,甲乙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基于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

    (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及后续安排

    1、自受让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对价后十个工作日内,
双方应向深交所提交关于转让标的股份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2、自受让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完毕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后十个工作日
内,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
记手续。

    3、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之日起,转让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永久
将其剩余持有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16,401,619 股,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7
14.02%)的表决权委托给受让方并就此签署相应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受让
方因此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表决权委托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

    4、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主管部门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日起,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调整。

    (四)过渡期安排

    1、过渡期间内,转让方承诺标的公司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
国法律、标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过渡期间内,受让方对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情况享有充分、
完整、全面的知情权,转让方及/或标的公司进行下述事项前应取得受让方的事
先书面同意:

    (1)标的公司转让、变更、新增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投资企业的股权
或增加权利负担;新增单笔或累计 500 万元以上的债务(日常生产经营和金融
机构贷款产生的债务除外)、为第三方提供任何担保(为江西强联提供担保除
外);购买、出售、租赁、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标的公
司单笔 500 万元以上资产(含知识产权);作出利润分配;修改、终止标的公
司已存在的单笔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协议(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协议除外);

    (2)标的公司对现有业务进行重大变更、调整;制定或实施员工激励;

    (3)修改标的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公司规章制度,任命标的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其他对标的公司及/或受让方利益造成损害的事项。

    (五)陈述与保证

    1、受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1)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其构成合法、有效的约
束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与任何适用的法律或任何其他协议、安排相违背
                                   8
或抵触;不存在处罚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而对本次交易
构成实质性障碍的情形。

    (2)具备受让标的股份和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与实质性条件,不
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中国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的情形。

    (3)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交易
价款。

    2、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1)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其构成合法、有效的约
束力。

    (2)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并对该等股份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
标的股份上未附设任何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

    (3)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完成股份交割并就本次股份转让按照法律
规定缴纳税费。

    (4)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起,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转让方不会以任何
方式谋求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包括不得将所持
股份转让给可能谋求控制权的任何第三方、亦不得将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
任何第三方。

    (5)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起,转让方在未来以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
出售其所持上市公司的剩余股份时,将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让方,同等
条件下,受让方拥有优先受让权;转让方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受让方(及其一致
行动人)之外的第三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售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7%时,应当明确约定第三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在转让完成后自动继续委托给受让方行使,除非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书
面确认放弃该表决权。




                                   9
    (6)上市公司及转让方合法合规履行披露义务,向受让方披露的信息与公
开信息披露不存在重大不一致,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维持上市公司地位的实
质性障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议
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双方事先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三、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转让的 16,401,619 股上市公司股
票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四、《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及协议签署时间

    1、协议主体

    甲方(委托方):赵坚

    乙方(受托方):山西红太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2、协议签署时间

    本协议签署时间:2020 年 9 月 9 日。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上市公司 32,803,23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28.04%。甲方与乙方于本协议签署当天签署了《山西红太阳旅游开
发有限公司与赵坚关于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甲方将其持有 16,401,619 股上市公司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02%)
转让给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甲方在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的当天拟将其
持有的 16,401,619 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02%)



                                     10
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全部不可撤销地永久委托给乙
方行使。

    (二)投票权的委托

    1、甲方拟在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的当天将其持有的 16,401,619 股上市公司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以下
简称“表决权委托”),包括如下权利:

    (1)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

    (2)提案、提名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或推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全部股东提议或议案;

    (3)对所有依据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
事项行使表决权;

    (4)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分红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在
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2、在委托期限内,因上市公司实施转增、送红股导致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份
数量增加的,则前述新增的股份(该等新增股份亦同等归类于“标的股份”)的
表决权也随之全部委托。

    3、在委托期限内,若甲方持有上市公司的剩余股份数大于或等于标的股份
数(如在委托期限内发生调整,则以调整后的股份数为准)的,仍以标的股份
的表决权委托予乙方。若甲方持有上市公司的剩余股份数少于标的股份数的,
则以甲方在减持或转让完成后持有上市公司的剩余股份表决权委托予乙方。

    (三)委托期限

    1、本协议所述的目标股份委托期限,自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项下
约定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含当日)起,至本协议第二条第 2 款所述的委托终
止日止。

    2、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终止日自下列情形中孰早发生者为准:


                                       11
     (1)双方对解除或终止表决权委托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解除或终止协议;

     (2)甲方名下的股份已经全部合法出售或处置完毕。

     (四)甲方承诺

     1、甲方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其构成合法、有效的
约束力。

     2、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和表决权。

     3、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后,不会谋求或协助第三方获得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权,不单独或与任何第三方协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等)对乙方的控股股东地位形成任何形式的威胁。

     (五)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属于《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除本
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双方事先签署书面补
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有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
质押的情形,具体如下:

股   是否
                                占公司    是否 是否 质押        质押
东   为控 质押数量     占其所持                                                 质押
                                总股本    为限 补充 起始        到期   质权人
名   股股 (股)       股份比例                                                 用途
                                比例      售股 质押 日          日
称   东

                                                                至办
                                                                                补充
                                                        2020    理解
赵                                                                              自身
      是   6,300,000   19.21%   5.38%         否   否   年4月   除质   赵文普
坚                                                                              流动
                                                        24日    押手
                                                                                资金
                                                                续止




                                         12
股     是否
                                  占公司    是否 是否 质押        质押
东     为控 质押数量     占其所持                                                     质押
                                  总股本    为限 补充 起始        到期   质权人
名     股股 (股)       股份比例                                                     用途
                                  比例      售股 质押 日          日
称     东

                                                                  至办       义乌市
                                                                                      补充
                                                          2020    理解       浪莎小
赵                                                                                    自身
        是   3,000,000    9.15%   2.56%         否   否   年7月   除质       额贷款
坚                                                                                    流动
                                                          23日    押手       股份有
                                                                                      资金
                                                                  续止       限公司

     总计    9,300,000   28.35%   7.95%         否   否                  -


      注:上述被质押的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用于其他

保障用途的情况。


      六、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于 2016 年 9 月 9 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次
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42,758,238 股,占上
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6.55%,该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 32,803,238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8.04%。




                                           13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金利华电股票的
行为。




                                 14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
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
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坚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5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4、《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查阅。

(以下无正文)




                             16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坚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7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经济开发区傅村镇
                   公司
                                                                         华丰东路 1088 号
股票简称           金利华电                        股票代码              300069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坚                                                  经济开发区傅村镇
称                                                 注册地
                                                                         华丰东路 1088 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数量: 32,803,238 股                    持股比例:     28.04%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持股数量: 16,401,619 股                    持股比例:     14.02%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数量: 16,401,619 股                    变动比例:     14.02%
及变动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时间:2020 年 9 月 9 日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无
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   是□        否√
月内继续增持

                                              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        否   √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       否 √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的负债,未解除公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       否 □
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的协议转让部分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审核申请,并
是否已得到批准      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次转让的确认文件后,由转让双方按约定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
                    登记手续。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
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

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19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坚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