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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利华电: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16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9-25 层
    电话: 010-85199988     传真:010-8519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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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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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
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金利华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发布了本次会议的通知
公告。同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更正公告》:因公司工作人员疏
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拟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记载的注册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太行北路 188 号”表述有误,公司予以
更正为“山西省长治高新区太行北路 188 号”,两者实际上为同一地址。除以上
更正外,其它内容不变。经本所律师查阅更正前后的公告以及经公司说明,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更正主要原因为工作人员疏忽,上述对相关提案的更正不构成对提
案的实质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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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
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傅村镇华丰东路 1088 号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泽帅主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
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

    1、截至 2021 年 6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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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16,596,3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4.18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6,596,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4.1849%。

    (三)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5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减少对北京文华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认缴出资
并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本次会议通知及董事会的相关公告
内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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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
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统计后
的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议案表决情况
具体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59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2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减少对北京文华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认缴出资
并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59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2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山西红太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赵坚先生已回避
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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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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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梅向荣                                       肖    攀




                                                       ______________

                                                            关    晓




                                                      2021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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