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华电: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说明2022-03-30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说明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方式购买成都润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润博”或“标的公司”)100%
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规定:“上
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
相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
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
审核;超过 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中规定:“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
套性,所募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
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和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也可以用于补
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
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 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50,200.00 万元,不超过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
产交易价格的 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
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和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其中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
资金金额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
用意见等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说明》之
盖章页)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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