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华电: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03-30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完善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并为公司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及《金利华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综合公司盈
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特制定《未来三年(2022-2024 年)
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或“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及其发展阶段、实际情况、发
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和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外部融
资环境等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
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同时,充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和中
小股东的意见,注重公司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协调。
三、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分红相
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中享有优先顺序。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的条件:
1、当年实现盈利,且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足
额的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
目除外),重大对外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
净资产的 30%(含 30%);
5、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形。
满足上述全部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
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二)分配条件和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对利润分配包括现金分红事项
的决策程序和表决机制如下:
(一)董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的意
见,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三)股东大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向股
东大会汇报制定该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论证过程和决策程序,以及公司证券事务部
整理的投资者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现金分配股利方式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票分配股利方式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
表决通过。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后提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须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
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经过详细论
证后,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调整或变更现金
分红政策。
五、解释及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
东回报规划》之盖章页)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