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华电:关于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22-03-30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成都润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次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前述规定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即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
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
月内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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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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