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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利华电: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2022-03-30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向周明军、孙国权、泸州江城玖富投资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
海千红近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君和润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君道致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大缙、袁露根、廖云飞、曾庆红、
唐安朝、雍芝君、韦日鹏、林萍、马腾(以下合称“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
有的成都润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为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企华评估”),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业务资质,评估机构的选
聘程序合法、合规。中企华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
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或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充分的
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1
    中企华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及评估准则,符合
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
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
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
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
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
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结果公允、准确。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
易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一致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
理,评估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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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秋生                  李德和




                                            202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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