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华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5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利华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本次交易加期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本次交易的财务报
告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要求的审
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加期审计,并出
具了《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2]6450 号)及《备考审阅报告》(中汇会阅
[2022]6451 号)。我们同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
报告》(中汇会审[2022]6450 号)及《备考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2]6451
号)。
二、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最新出具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反
1
馈意见回复,对前期编制的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更新,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重组报告
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吴秋生、李德和
2022 年 8 月 25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