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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华电: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09-26  

                        证券代码:300069           证券简称:金利华电          公告编号:2022-069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2 年 9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出具的《关
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5 号)、《关于
对韩泽帅、黄浩、马晟、魏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26 号)、《关于
对马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2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关注函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
[2022]21 号)以及辖区监管责任制有关要求,我局于 2022 年 6 月对你公司进行了
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出售房产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与张白玉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出
售房产交易的成交金额为 1,300 万元,处置收益为 731.60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
经审计净利润的 42.21%。直到 2021 年 9 月,公司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
(三)项规定。
    (2)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①   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的债权进行担保,担保最高
额为 2,000 万元。
    ②   2020 年 12 月 25 日,公司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签署 2 份
《保证合同》,分别为子公司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 500 万元本金及利息进行担
保。
    ③   2020 年 12 月 25 日,公司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签署《最
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进行担保,
担保限额为 650 万元。
    ④   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签署
《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 2,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进行担保。
    ⑤   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签署《保
证合同》,为子公司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 1,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进行担保。
    ⑥   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签署《最
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进行担保,
担保限额为 650 万元。
    公司在上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均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其中第(3)项担保
事项未在 2020 年年报、2021 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 2021 年度发生的对子公司
的担保事项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规定及《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规定。
  2、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①   与收入有关的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公司执行的与绝缘子有关的产品收
入确认时点不符合年报披露的收入确认原则。公司 2020 年、2021 年年报披露的
收入确认具体原则为“内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
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需要先经现场开箱验收,经客户确认合格后确认收入,且
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已确定,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
可能流入,产品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但公司在 2021 年 6 月前仅依据
发货单确认收入。另外,检查发现部分销售合同或单据要素填写不完整,如公司
取得的《到货验收单》未填写实际交货期、收货方签收时间等信息;《验收移交
单》未填写到货方式、参加验收人员、验收时间等信息。
   ②   内控评价结论不恰当。公司因收入确认不规范,年审机构在 2020 年年报
审计时对公司确认的不符合确认条件的收入进行了审计调整,调减金额为
1,839.79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4.31%,调整金额达到公司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缺陷认定中的“重大缺陷”标准。但公司在披露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中称“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披露的 2020 年年报中“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为“否”,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数量”为“0”,评价结论不恰当。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4 号--财务报告》第八条、《企
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三条规定。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错误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不准确,知悉时间与内幕信
息形成、传递实际情况不符。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六条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
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
〔2022〕17 号)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
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韩泽帅、黄浩、马晟、魏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韩泽帅、黄浩、马晟、魏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
[2022]21 号)以及辖区监管责任制有关要求,我局于 2022 年 6 月对金利华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电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
下问题:
    1、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出售房产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与张白玉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出
售房产交易的成交金额为 1,300 万元,处置收益为 731.60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
经审计净利润的 42.21%。直到 2021 年 9 月,公司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
(三)项规定。
    (2)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①   2020 年 8 月 25 日,金利华电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签
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的债权进行担保,担保最
高额为 2,000 万元。
    ②   2020 年 12 月 25 日,金利华电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签署
2 份《保证合同》,分别为子公司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 500 万元本金及利息进行
担保。
   ③    2020 年 12 月 25 日,金利华电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进行
担保,担保限额为 650 万元。
   ④    2021 年 8 月 26 日,金利华电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签
署《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 2,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进行担
保。
   ⑤    2021 年 10 月 18 日,金利华电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签署
《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 1,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进行担保。
    ⑥   2021 年 10 月 18 日,金利华电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进行
担保,担保限额为 650 万元。
    公司在上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均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其中第(3)项担保
事项未在 2020 年年报、2021 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 2021 年度发生的对子公司
的担保事项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规定及《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规定。
  2、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①    与收入有关的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公司执行的与绝缘子有关的产品收
入确认时点不符合年报披露的收入确认原则。公司 2020 年、2021 年年报披露的
收入确认具体原则为“内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
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需要先经现场开箱验收,经客户确认合格后确认收入,且
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已确定,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
可能流入,产品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但公司在 2021 年 6 月前仅依
据发货单确认收入。另外,检查发现部分销售合同或单据要素填写不完整,如公
司取得的《到货验收单》未填写实际交货期、收货方签收时间等信息;《验收移
交单》未填写到货方式、参加验收人员、验收时间等信息。
   ②    内控评价结论不恰当。公司因收入确认不规范,年审机构在 2020 年年报
审计时对公司确认的不符合确认条件的收入进行了审计调整,调减金额为
1,839.79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4.31%,调整金额达到公司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缺陷认定中的“重大缺陷”标准。但公司在披露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中称“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披露的 2020 年年报中“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为“否”,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数量”为“0”,评价结论不恰当。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4 号--财务报告》第八条、《企
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三条规定。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错误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不准确,知悉时间与内幕信
息形成、传递实际情况不符。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六条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对此,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韩泽帅、时任董事会
秘书黄浩、董事会秘书马晟、财务负责人魏枫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
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 101 号国瑞大厦
12 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马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马晟:
    经查,你本人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 月 11 日担任金利华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电)监事。2021 年 9 月 28 日,你父亲马真通过个人
证券账户买入金利华电股票 600 股,成交价格 24.03 元,成交金额 14,418 元;
2021 年 9 月 29 日,卖出金利华电股票 600 股,成交价格 24.30 元,成交金额
14,580 元。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行
为。鉴于交易数量及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
果,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
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携带有
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 101 号国瑞大厦 12 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上述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山西证监局
的要求,积极落实相关事项的整改工作。公司将以此为戒,后续将通过组织培训、
修订相关制度、加强内控管理等措施,不断提高公司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
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