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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华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0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于2022年10月9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交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长兼总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韩泽帅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公
司董事、总经理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根据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现状,
我们认为韩泽帅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及正常生产经营。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韩泽帅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二、关于聘任杨帆为公司总经理及在新任董事长到任之前代为履行董事长
职责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聘任的总经理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职责所需要的工作经验与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杨帆
为公司总经理及在新任董事长到任之前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
    三、关于聘任韩长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董事会提名补选韩长安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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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韩长安先生的任职资格合法,不存在《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韩长安先生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具有相关任职资格。
    3、我们同意韩长安先生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4、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李晓军为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董事会提名补选李晓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已征得本人同意。
    2、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晓军先生的任职资格合法,不存在《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上述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
    3、我们同意李晓军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4、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吴秋生、李德和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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