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华电: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2022-10-28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
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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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知情人自查
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的核查意见
致: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电”、“上市公司”)
的委托,担任金利华电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成都润博科技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知情人自
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
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
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资料。
其中,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
方及其主要负责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
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二)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修订稿)披露之日
起至披露本次交易终止事项公告之日止(即 2022 年 5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1 日)期间的买卖情况。
二、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业务单号:
114000036909)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业务单号:114000036909),本次
交易相关人员在上述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金利华电股票的情况。
三、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相关交易证明文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
为: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在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