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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华电: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3月)2023-03-17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二〇二三年 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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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利华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
设专门机构,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员工业绩指标的专业
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薪酬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薪酬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
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
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
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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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作为薪酬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十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备《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
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委员会委员。
薪酬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
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公司薪酬制度制订、管理与考核的
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
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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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四)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五)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
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董事和监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
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酬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
       第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薪
酬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薪
酬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薪酬委员会主任或两名委员可要求召开薪酬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的业绩指
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薪酬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
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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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
席方可举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方为有效
提交。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七)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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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
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薪酬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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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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