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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华电:发展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3月)2023-03-17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展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展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二〇二三年 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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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展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发展战略需要,增强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并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
 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
 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
 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
 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
 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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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
 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
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
 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
 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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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
 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
 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
 月内召开。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
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
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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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方
 为有效提交。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七)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
 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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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
 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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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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