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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利华电: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3月)2023-03-17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二〇二三年 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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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金利华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审查公司内部
控制及其实施情况的有效性,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以及与
内部审计主任和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视为无效决议;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
《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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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
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
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
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
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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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监事审计活动;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
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
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定期会议需在会议
召开 5 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需至少在会议召开 1 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两名委员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每季度财务数据及内部审计工
作情况进行审查。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
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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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
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
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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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
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
表决。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
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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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
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
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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