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金利华电气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利华电 股票代码:300069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坚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树德路 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树德路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减少,表决权委托不变 签署日期:2023 年 4 月 20 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 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 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 录 释义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10 第四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6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17 第六节 备查文件......................................................19 附表 .................................................................20 3 释义 释义项 指 释义 金利华电、上市公司 指 内容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指 书 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让人 指 赵坚 山西红太阳、受让方 指 山西红太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红九州、九州商贸 指 长治红九州商贸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山西红太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坚关于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赵坚与山西红太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关于金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委托协 议》 赵坚与山西红太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关于金 《补充协议》 指 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之补充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 持有的 7,020,000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00%)转让给山西红太 本次权益变动 指 阳全资子公司九州商贸,并导致表决权委托 的股份数由 16,401,619 股修改为 9,381,6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8.02%)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报告书中如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 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自然人姓名:赵坚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72419********16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住宿:浙江省东阳市树德路 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树德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目的是个人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金利华电拥 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的协议转让部分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合规性确认,并在取得 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次转让的确认文件后,由转让双方按约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拥有 拥有 持股数量 持股 拥有 拥有 (股) 例 表决 表决 (股) 比例 表决 表决 权数 权比 权数 权比 量 例 量 例 (股) (股) 赵坚 16,401,619 14.02% 0 0 9,381,61 8.02% 0 0 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4 月 9 日,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电”或“公 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赵坚先生与公司股东山西红太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山西红太阳”)全资子公司长治红九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九 州”)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其持有的 7,020,000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00%)转让给山西红太阳,因此原《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表决权委托的股 份数由 16,401,619 股修改为 9,381,6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8.02%)。除补充协议约定的修改内容之外,原《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其他条款继 续有效。原《表决权委托协议》与本补充协议有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山西红太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81MA0JM7EY0Y 乙方(转让方):赵坚 身份证号码:330724**********16 10 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受让方、转让方均为适格的签约主体。 2、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系一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 300069。 3、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转让方持有上市公司 16,401,619 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14.02%;受让方持有上市公司 17,570,81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15.02%。 4、转让方拟将持有的 7,020,000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 6.00%)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该等股份。 为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自愿达成以下条款及条件,以兹恪 守: (一)定义 本协议使用的用语,除各条款另有规定外,在本协议中作如下解释: 1、“上市公司”系指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证券代码为“金利华电”。 2、“转让方”系指赵坚。 3、“受让方”系指长治红九州商贸有限公司。 4、“双方”系指甲方与乙方。 5、“标的股份”系指截至交割日,转让方持有的 7,020,000 股上市公司股 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00%。 6、“本次股份转让”系指本协议项下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份的行为。 7、“股份转让价款”系指受让方基于受让标的股份而向转让方支付的全部 交易对价。 8、“交割日”系指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完成过户交割 登记之日。 9、“过渡期间”系指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交割日的期间。 10、“深交所”系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1、“证监会”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 12、“工作日”系指除(i)星期六、星期日(ii)中国公共假日或(iii)中国的 银行根据中国法律有权或必须停止营业的日期以外的任何日期,工作日同时必须 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13、“不可抗力”系指本协议签订后发生的、妨碍双方行使本协议全部或部 分权利或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事态,该事态为该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回避 且不能控制。不可抗力包括战争、恐怖活动、法律的制定及修改废除。 14、“元”系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5、“中国”系指在本协议签订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行政权限所及地 域,但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二)股份转让及款项支付 1、双方同意,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转让方持有的 7,020,000 股上市公司 股份。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00%。 2、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 12.90 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 90,558,000 元。股份转让价款按如下期限及方式支付: (1)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函后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 3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 27,167,400 元)支付至转 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后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剩余 4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 36,223,200 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完成过户登记后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剩余 3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 27,167,400 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在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间内,若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 份、分红等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数量变动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标的股份数 量及每股转让价格亦应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交割 本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且受让方已经向转让方支付完第一期股份转让价 款后,双方应向深交所提交关于转让标的股份合规性的确认申请,并在取得合规 12 性确认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且受让方已经向转让方支付完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后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记。 (四)陈述与保证 1、受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1)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其构成合法、有效的约 束力。 (2)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 (3)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1)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其构成合法、有效的约 束力。 (2)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上未附设任何质押担保。 (3)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五)保密条款 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磋商及履行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文件或信 息的内容保守秘密,未经另一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人披 露, 但因本次股份转让需要而向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披露除 外。 虽然有上述约定,但双方可以将本协议的存在、本次股份转让披露给参与本 次股权转让交易的财务顾问、会计师、法律顾问等专业机构(如有),但前提是 获知信息的个人或者机构已经同意承担保密信息的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因受让方自身责任导致其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且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后,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当以应付但未付的金额为基数,按照每 日 万分之三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受让方逾期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向 受让方收取等额于标的股份股份转让价款 20%的违约金,转让方在获得违约金的 同时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解除本协议。 2、在受让方未违约的情况下,因转让方自身责任导致其未按本协议的约定配 合进行标的股份交割过户且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后,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以标 的股份股份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转让方逾 13 期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受让方有权向转让方收取等额于标的股份股份转让价款 20%的违约金,受让方在获得违约金的同时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解除本协议。 3、除本协议第六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约定的违约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 项下的其他约定、承诺或义务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其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七)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 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供 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 按照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 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 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双方事先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九)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签署、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 决。如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北京申请 仲裁。除非仲裁裁决中另有规定,败诉方应当承担全部的仲裁费用并补偿胜诉方 的律师费等支出。 (十)税费负担 1、就因本协议及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根据所有适用法律 向双方分别计征的各项税收,双方应各自负责申报和缴纳。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因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凡法 律、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则根据自行承担的原则处理。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赵坚 身份证号码:330724**********16 乙方(受托方):山西红太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81MA0JM7EY0Y 14 本补充协议中,甲方和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甲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乙方为依照中国法 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代码:300069。 3、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上市公司 16,401,619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4.02%。双方于 2020 年 9 月 9 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 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 16,401,6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4.02%) 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全部不可撤销地永久委 托给乙方行使。 4、2023 年 4 月 6 日乙方全资子公司长治红九州商贸有限公司于赵坚先生签 署了《长治红九州商贸有限公司与赵坚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协议》(以下简称为“《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拟将其持有 7,020,000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0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转让给红九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补充条款,以兹恪守: (1)因甲方拟将持有 7,020,000 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乙方全资子公司红 九州,双方同意,自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标的股份完成股份 过户登记之日(含当日)起,将原《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表决权委托 的股份数由 16,401,619 股修改为 9,381,6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8.02%)。 (2)除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修改之外,原《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其它条款继续 有效。原《表决权委托协议》与本补充协议有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3)本补充协议由双方于 2023 年 4 月 6 日签署,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 并生效。 4、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其余壹份供上市公司报备之用, 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 第四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权益变动方式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 动前 6 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6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字) 日期:2023 年 4 月 20 日 18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4、《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于上市住所地,供投资者查阅。 (以下无正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字) 日期:2023 年 4 月 20 日 19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山西省长治市 限公司 股票简称 金利华电 股票代码 300069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浙江省东阳市树德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赵坚 通讯地址 路 增加 □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不变,但持股人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化 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 16,401,619 股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 14.02%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持股数量: 9,381,619 股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持股比例: 8.02% 2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 是 □ 否 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 □ 否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 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不适用 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不适用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 不适用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21 (此页无正文,为《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字) 日期:2023 年 4 月 20 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