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华电: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2023-04-27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22年度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
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为: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一致。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并得到了有效
执行,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制定是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行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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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业务水平较强、工作经验丰富,能够胜任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审计工作,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执行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及时。我们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给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
计机构以来,以专业的业务水平、勤勉尽职的工作态度、公正客观的审计结果为
公司提供了专业的审计服务,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了重要依据。因此,我们同意
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5,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其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5,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
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六、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针对控股子公司北京央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计
提商誉减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减值依据充分,
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对 2017 年 2 月收购北京央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形成
的商誉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七、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以抵押、担保、信用等方式向银行申请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和流动周转资
金需要,满足公司不断扩展的经营规模,以及推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以抵
押、担保、信用等方式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申
请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3 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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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止到 2022 年度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
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吴秋生、李晓军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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