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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谊嘉信: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8-04-27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报告期,公司监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积极配合董事会及管理层的工作,了解和监督公司的经营活
动、财务状况、重大决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等情况,并对公司依法
运作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了公司权益及
股东权益,推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现将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对 2017 年度经营管理行为及业绩的基本评价

    (一)对经营管理行为的评价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层
勤勉尽责,认真执行了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经营中未发现违规操作行为。

    (二)对经营状况的评价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有效地监督。

    二、监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13 次会议。公司监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
《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有效履行了审查和监督等职责。

    (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7 年 4 月 1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公司监事王春雷、武大威、谢涛出席了会议。大会以现场方式表决通过了《2016
年年度报告》及《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的议案、《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的议案、
《制定<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 年-2019 年)>》的议案、《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的议案、《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终止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议案。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2017年4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监事
王春雷、武大威、谢涛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大会以现场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三)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17年6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监
事王春雷、武大威、谢涛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大会以现场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四)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17年6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监事谢涛、武大威、王春雷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大会以现场方式表决通过了关
于《坏账核销》的议案。

     (五)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17年7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监事谢涛、武大威、王春雷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大会以现场方式表决通过了关
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17年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
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2017年度)(草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激励对象人
员名单》的议案。

     (六)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17年8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监
事谢涛、武大威、王春雷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大会以现场方式表决通过了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17年度)(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
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2017年度)(修
订案)>》的议案、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激励对象
人员名单(调整后)》的议案。

    (七)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017年8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监事谢涛、武大威、王春雷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大会以现场方式表决通过了
《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八)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2017年8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监事谢涛、武大威、王春雷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大会以现场方式表决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九)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2017年9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监
事谢涛、武大威、王春雷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大会以现场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
《向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2017年10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监事谢涛、武大威、王春雷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大会以现场方式表决通过了关
于《终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修订案)》的议案。

     (十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2017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监事谢涛、武大威、王春雷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大会以现场方式表决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十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017年11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监事谢涛、武大威、王春雷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大会以现场方式表决通过了关
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十三)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017年11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监事武大威、王春雷、葛建会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大会以现场方式表决通
过了关于《选举武大威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三、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有关事项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公司的依法运作情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内部控
制等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依法列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决策程序,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等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

    公司董事会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
度的要求,依法经营;公司的决策程序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各项规定。公司建立了内部控制制
度并在不断健全完善中,但本年度公司未及时对期末各项资产的减值情况及应收
账款的回收情况进行充分的评估,未能及时计提减值准备,违反了会计准则中谨
慎性原则,造成公司本报告期净利润波动超过上述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中财务
报告重大缺陷标准。

    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均能认
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未发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公司
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认真细致地检查和审核了本公司的会计报表及财务资
料,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
等有关规定,公司 2017 年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
审计意见是客观公正的。

    (三)检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投入情况

    监事会检查了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情况

    2017 年 12 月 11 日,公司以 0 元将持有北京华氏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氏行”)100%股权转让给北京君合顺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
汽车”);截止 2017 年 10 月 31 日华氏行的净资产为-23,868,110.5 元,公司应
收华氏行债权 40,639,664.5 元,公司拟以 16,000,000.00 元将该债权同时转让
给君合汽车。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氏行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不
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公司实施的出售资产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行为。

    (五)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监事会对报告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关于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1、2017 年 1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
股股东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向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公司债券,由深圳市高新
投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按期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刘伟先生、董事会秘书杨真女士为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信用保证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为担保协议书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额度 4 亿元。由于杨真女士已辞去董事会秘
书一职,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控股股东及财务总监为公司向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变更为由公司控股股东刘伟先生、财务总监柴健先生为深
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信用保证反担保。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合同履行中。

    2、2017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孙
公司上海诠释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好耶趋势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圣弘数字技
术有限公司、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拟向参股孙公司上海好耶智易广
告有限公司提供媒体资源采购等服务,全资子公司北京华谊葭信营销管理有限公
司向参股子公司江西易臻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演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体验营
销服务,江西华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公司之全资孙公司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
公司、北京迪思互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顶点透视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北京
迪思康诺咨询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津迪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媒体稿件
撰写及发布、广告发布、创意设计、方案策划和咨询、媒体资源管理、市场调研,
数据研究和报告分析、舆情管理等服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上海好耶智易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演娱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西易臻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华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

    3、2017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预计 2017 年公司为关联方上海好耶智易广告
有限公司提供媒体代采购、人员支持等服务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日常关联交
易,为关联方上海演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体验营销服务不超过 15 万元的日
常关联交易,为关联方上海红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广告发布服务不超过 1,200
万元的日常关联交易。

    4、2017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以自有资金 35 万元与李海
霞、北京山峰万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海元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臻燕至品
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天津华谊嘉星整合营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核
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 100 万元,其中华谊嘉
信出资 35 万元,持股占比 35%;李海霞出资 35 万元,持股占比 35%;北京山
峰万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资 20 万元,持股占比 20%;北京海元沣科技有限公
司出资 5 万元,持股占比 5%;北京臻燕至品商贸有限公司出资 5 万元,持股占
比 5%。其中北京臻燕至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郭燕系公司副总经
理瞿玮的配偶,故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5、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合
资设立北京华谊新天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以自有资金 29 万
元与公司参股子公司北京新七天电子商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七
天”)及其管理团队合资设立子公司北京华谊新天有限责任公司(后工商核准名
为“北京华谊新天电商营销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0 万元,最终新七天持
股 51%,华谊信邦持股 29%,管理团队持股 20%,各方按比例出资。因董事李
凌波先生系新七天董事,因此构成关联交易。

    6、2017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
股股东为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向北京市文
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交易,融资金额为 15,000 万元,融
资期限 3 年,联合承租人:公司全资孙公司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由公司控股股东刘伟为其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 3 年。截止本报告披
露日,合同履行中。

    7、2017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控股股东和财务总监为公司申请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公司向北京
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融资金额为 10,000 万元,融资期
限 3 个月。由公司控股股东刘伟先生和财务总监柴健先生为其提供无限连带责任
担保,担保期限 3 个月,融资款由北京银行双秀支行代为发放。截止本报告披露
日,合同履行完毕。

       8、2017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控股股东和财务总监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1)公司向华夏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 10,000 万元,
期限 1 年,由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华谊嘉信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
保,公司控股股东、财务总监拟为华谊嘉信申请综合授信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公司拟以不低于 1.4 亿元应收账款质押方式向北
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合同履行
中。

       (2)北京华谊葭信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拟向华夏银行北京玉泉
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 6,000 万元,期限 2 年,由中关村担保为华谊葭信
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财务总监拟为华谊葭信申请综合
授信向中关村担保提供保证反担保。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合同履行中。

       (3)北京华谊伽信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拟向华夏银行北京
中关村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 2,000 万元,期限 1 年,由中关村担保为华谊
伽信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财务总监拟为华谊伽信申请
综合授信向中关村担保提供保证反担保。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合同履行中。

       (4)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拟向华夏银行北京
中关村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 2,000 万元,期限 1 年,由中关村担保为华谊
信邦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财务总监拟为华谊信邦申请
综合授信向中关村担保提供保证反担保。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合同履行中。

       9、2017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
股股东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向江苏银行上地
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授信金额为 3,000 万元,公司控股股东刘伟先生、公司全资
子公司北京华谊葭信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拟为公司向江苏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
信用担保,担保金额 3,000 万元,担保期限 1 年。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合同履行
中。

       10、2017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向迪思传媒原售股股东支付调整后对价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因业绩承诺
期间,天津迪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 2014 年经审计后的实际税后净利润为
5307.39 万元(不低于 4000 万元)的前提下,各年度税后净利润、年度复合增
长率以及其他主要财务指标均已完成。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购买资产协议》和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公司将对迪思传媒的交易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
交易价格为 70,322.92 万元,调整对价超出交易对价金额为 24,322.92 万元。公
司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原售股股东迪思投资、黄小川、秦乃渝、王倩和杨容辉的
指定账户。

       (六)检查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及《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公
司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依据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
全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规范有序进
行。公司内部控制基本符合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关要求,公司除财务外的内部控制
体系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严重缺陷,本年度公司未及时对期末各项资产的减值
情况及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进行充分的评估,未能及时计提减值准备,违反了会
计准则中谨慎性原则,造成公司本报告期净利润波动超过上述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标准中财务报告重大缺陷标准。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对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无异
议。

        (七)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
司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能够认真履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未发生有损股东利益
的行为。

    (八)公司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

    监事会对报告期的对外担保进行了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关于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1、2017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为全资孙公司迪思公关向北京银行续贷提供担》的议案,公司为北京迪思公关
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思公关”)向北京银行朝外支行继续申请 2000 万元
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 1 年,后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通过续贷事宜。担保期限为 2 年,该合同仍在履行中。

    2、2017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为全资子公司华谊葭信向北京银行续贷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子公司北京
华谊葭信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葭信”)向北京银行石景山支行继续
申请 3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期限 1 年,后于 2017 年 9 月 7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再次审议通过续贷事宜,担保期限 4 年,该合同仍在履
行中。

    3、2017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华谊葭信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华
谊葭信向华夏银行北京玉泉路支行申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额度为 3000 万
元,担保期限为 1 年。该担保协议尚未签署。

    4、2017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宏帆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为上海宏帆市场营
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宏帆”)向宁波银行上海分行申请贷款提供信用
担保,额度为 1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 2 年,该合同仍在履行中。

    5、2017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为全资孙公司迪思公关向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全资孙公司迪思公关向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申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额
度为 3000 万元,担保期限 1 年。该担保协议尚未签署。

    6、2017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为全资孙公司迪思公关向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
拟为迪思公关向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申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额度 3000 万,担保
期限 2 年,该合同仍在履行中。

    7、2017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为全资孙公司上海风逸广告有限公司续贷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上海风逸
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风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申请贷款提
供信用及自有房产的担保,额度合计为 3000 万元,担保期限 3 年,该合同仍在
履行中。

    8、2017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为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
京华氏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氏行”)向深圳创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
额对 5000 万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提供信用担保,期限 76 天,该合同已执行
完毕。

    9、2017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为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华氏行向创维租赁
办理额度为 5000 万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提供信用担保,期限 72 天,该合同
已执行完毕。

    10、2017 年 6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为全资孙公司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
孙公司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好耶数字”)向北京银行
石景山支行申请贷款 4000 万元,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房产抵押担
保,担保期限 1 年。后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贷
款追加担保》议案,公司拟为上海新好耶贷款 4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及房产抵押担保、子公司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期限 1 年,该合同正在履行中。

    11、2017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全资孙公司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续贷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孙
公司迪思公关向华夏银行北京望京支行继续贷款 2000 万元提供信用担保,担保
期限 1 年,该合同仍在履行中。

    12、2017 年 7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
资孙公司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为公司拟申请信托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通过信托贷款方式向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所指定的中信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融资 3000 万元,融资期限 3 个月,由公司全资孙公司迪思公关
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 3 个月。该合同已执行完毕。

    13、2017 年 7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
资孙公司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为公司拟申请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及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融资 8000 万元,由公司全资孙公司迪思公关提供信用担保,期限 12 个月。
该合同仍在履行中。

    14、2017 年 7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为全资子公司向花旗银行续贷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子公司华谊葭信和上
海波释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波释”)续贷 2000 万元提供信用担保,期
限 1 年,该合同仍在履行中。

    15、2017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为全资孙公司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新好耶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贷款提供保证
担保,额度为 5000 万元,期限 2 年,该合同仍在履行中。

    16、2017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宏帆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为全资
子公司上海宏帆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宏帆”)向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宜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额度为 1,500 万元,担保期限为
1 年,该合同正在履行中。

    17、2017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继续为子公司华谊伽信向北京银行续贷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子公司华北
京华谊伽信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伽信”)向北京银行续贷 2000
万元提供担保,期限 1 年,该合同仍在履行中。
    18、2017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全资孙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为全资孙公司新好耶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提供
担保》的议案,公司、公司全资孙公司迪思公关及公司控股股东刘伟先生为新好
耶数字以经营业务中产生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办理额度
为 6000 万元的应收账款办理业务提供信用担保,期限 2 年,该合同仍在履行中。

    19、2017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控
股股东和财务总监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1)公司控股股东、财务总监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提供保证反担保,同时以不低于 1.4 亿
元应收账款质押方式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金额
1 个亿,期限 1 年,该合同仍在履行中。

    (2)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财务总监为子公司华谊葭信向华夏银行北京玉
泉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 6000 万元向中关村担保提供保证反担保,期限 2 年,该
合同正在履行中。

    (3)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财务总监为华谊伽信向华夏银行北京中关村支
行申请综合授信 2000 万元向中关村担保提供保证反担保,期限 1 年,该合同正
在履行中。

    (4)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财务总监为华谊信邦向华夏银行北京中关村支
行申请综合授信 2000 万元向中关村担保提供保证反担保,期限 1 年,该合同仍
在履行中。

    20、2017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为子公司华谊伽信向南京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华谊伽信向
南京银行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 500 万元向南京银行北京分行提供信用担保,
期限 1 年,该合同仍在履行中。

    21、2017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为子公司华谊葭信向南京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华谊葭信向
南京银行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 500 万元提供信用担保,期限 1 年,该合同正
在履行中。
    22、2017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为孙公司迪思公关向南京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迪思公关向
南京银行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 5000 万元提供信用担保,期限 1 年,尚未签订
合同。

    23、2017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控
股股东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刘伟先
生、公司全资子公司华谊葭信为公司向江苏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3000 万元提供信
用担保,期限一年,该合同正在履行中。

    24、2017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为孙公司新好耶向南京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孙公司新好耶
数字向南京银行上海分行申请贷款 2000 万提供信用担保,期限 1 年,该合同仍
在履行中。

    25、2017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为孙公司迪思公关向宁波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公司迪
思公关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 1000 万元提供信用担保,期限 1 年,
该合同仍在履行中。

    综上,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监督,
除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或孙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外,不存在其他担保事
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规
对外担保的情形。同时,2017 年度公司未发生资产置换情况,也未发生其他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九)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监督,公司
严格执行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传递流程,在定期报告披露期间,对
于未公开信息,公司能够严格控制知情人范围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所有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经核实无误后,按照相关法规规
定在向深交所和北京证监局报送定期报告相关资料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情况。

    (十)对公司股权激励情况的审核意见

    1、2017年8月17日,公司监事会对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发表了审核意见:

    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
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事项。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
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2017 年度)(修订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
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综上,公司监事会认
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2017年9月18日,公司监事会对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
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发表核查意见: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17 年度)(修订案)》(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19日,并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授予3,3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监事会2018年度工作计划

    2018年,监事会成员将继续勤勉尽责,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一步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管理的规范运营,树立公司
良好形象。工作计划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学习,提升监事履职的专业业务能力。

    (二)监督公司规范运作,督促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有效运行。

    (三)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情况,防止损害公司及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发生。

    (四)检查公司财务,定期审阅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财务运行状况。

    监事会在2018年将以更加严谨的工作态度履行职责,确保公司董事会及经营
管理层的依法经营,维护公司股东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