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嘉信: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查阅了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
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更新)》;
5.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6.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黄小川先生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向公司董
事会提交的《关于增加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提案》,提请公司
董事会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提名姚晓洁先生为公
司董事》、《修订<公司章程>》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7.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
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的公告》;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
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
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更新)》、《第三届董事会第
五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
定召开,经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黄小川先生提议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提名姚晓洁先生为公司董事》、《修订<公司章程>》
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
路 3 号竞园艺术产业区 39B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1 日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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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0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2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提交临时议案履行了法定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2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7,377,82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3.5123%。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股份 25,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37%。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
计。
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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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以下议案:
1. 《2017 年年度报告》及《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2.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7. 《公司 2017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8. 《独立董事津贴》;
9. 《外部董事薪酬标准》;
10.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11.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预计 2018 年度担保额度》;
12. 《提名姚晓洁先生为公司董事》;
13. 《修订<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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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孙 及
潘艳梅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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