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谊嘉信整合 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 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关于控股 股东为子公司融资展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控股股东刘伟先生向北京银行提供担保暨本次与公司的关联交 易,符合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益,支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关于《关于控股股东为子公司融资展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 《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独立董事:彭松、刘俊彦、苗棣 2018 年 12 月 27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