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为子公司融资展期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 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拟提交北京华谊嘉 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关于控股股东为子公司融资展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认真审核后予以事前认可,发表意见如下: 控股股东刘伟先生向北京银行提供担保暨与公司本次与公司的关联交易,符 合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益,支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彭松、刘俊彦、苗棣 2018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