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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谊嘉信:关于诉讼的公告2019-11-07  

						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华谊嘉信          公告编号:2019-131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为“公司”或“华谊嘉信”)经过自查,截至目前新增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远跖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上海远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远跖”)就与公司的企业借贷
纠纷一案,将公司与上海鋆泰商务咨询管理中心起诉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本案将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开庭。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上海市崇明区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远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上海鋆泰商务咨询管理中心

   (4)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6 月 27 日,上海远跖作为出借人,华谊嘉信作为借款人,上海鋆泰
商务咨询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鋆泰咨询”)作为保证人,共同签订了《借款协
议》,约定由上海远跖向华谊嘉信出借人民币 2,050,000 元,期限为 30 天,利息
为人民币 1,000 元,如果借款期限届满未还款,则按月息 2%(不足一个月按一个

月计算)计算利息。鋆泰咨询对华谊嘉信在《借款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上海远跖向公司提供了借款,公司因故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公
司于近日收到崇明区人民法院寄送的传票。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05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人民币 2,050,000 元为基数,按月息
2%(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计算的自 2019 年 6 月 27 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
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 2019 年 9 月 27 日为人民币 123,000 元(总计 3
个月利息);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地赔偿原告财产保全费及为保全财产所支出的担

保费等费用支出损失,暂计为人民币 2,173 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 1 项至第 4 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

   4、诉讼进展

  本案将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开庭审理。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二)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景域行科技有限公
司企业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景域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域行”)就与公司的企业借贷纠纷

一案,将公司与上海鋆泰商务咨询管理中心起诉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本案
将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开庭。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上海市崇明区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景域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上海鋆泰商务咨询管理中心

  (4)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7 月 18 日,景域行作为出借人,华谊嘉信作为借款人,上海鋆泰商
务咨询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鋆泰咨询”)作为保证人,共同签订了《借款协议》,
约定由景域行向华谊嘉信出借人民币 3,876,000 元,期限为 30 天,利息为人民

币 1,000 元。鋆泰咨询对华谊嘉信在《借款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景域行向公司提供了借款,公司因故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于近日
收到崇明区人民法院寄送的传票。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3,876,000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 1,000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人民币 3,877,000 元为基数,按月息
2%(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计算的自 2019 年 8 月 17 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
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为人民币 77,540 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81,400 元;

 (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 1 项至第 4 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财产保全费及为保全财产所支出的担保费
等费用支出损失暂计人民币 18,663.81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本案将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开庭审理。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诉讼及重大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发布在巨潮资讯
网上的公告,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披露的诉讼主要涉及借贷纠纷,暂未涉及审理结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传票(2019)沪 0151 民初 8857 号;

    2、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传票(2019)沪 0151 民初 9727/9729 号。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