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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谊嘉信: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2-25  

						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华谊嘉信         公告编号:2019-195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5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街1008B四惠大厦1021W-1024W。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小川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09:15至2019年12月25日

15:00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12,938,2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 1 人,所持股份 12,643,9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8%;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 3 人,所持股份 294,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94,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4%。
   9、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小川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和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变更》的议案;

   北京华谊葭信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葭信”)因经营需要,向
华夏银行北京玉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6,000万元,期限2年,由中关村担
保为华谊葭信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以持有的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587.50万股股权向中关村担保提供质押反担保;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迪思公关”)以不低于0.8亿元应收账款质押向中关村担保提供质

押反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刘伟先生、天津迪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津迪思”)、迪思公关、华谊嘉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华夏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申请综合授信,用途为借新还
旧,额度为不超过9,920万元,期限1年,由中关村担保为华谊嘉信申请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天津迪思、迪思公关、公司控股股东刘伟为华谊嘉信申请综合授信向
中关村担保提供保证反担保;迪思公关拟以不低于1.2亿元应收账款质押方式向
中关村担保提供反担保;天津迪思以持有的迪思公关全部股权向中关村担保提供
质押反担保。

   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信邦”)因经营需要,

拟向华夏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申请综合授信,用途为借新还旧,额度为不超过
1,700万元,期限1年,由中关村担保为华谊信邦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天津迪
思、迪思公关、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刘伟拟为华谊信邦申请综合授信向中关村担
保提供保证反担保。

   对于以上议案,同意12,643,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3%;
反对29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43,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7.73%;反对29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关联股东刘伟先生、黄小川先生、宋春静女士以及天津迪思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公司已实施回购注销王利峰应补偿股份7,105,068股,公司总股本由原来
678,491,488股减少至671,386,420股。注册资本由678,491,488元减少至671,386,420

元。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
下:
   原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7,849.1488万元。”现修订为“公
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7,138.6420万元。”

   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67,849.1488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股。”现修订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7,138.642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对于以上议案,同意12,643,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3%;
反对29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43,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7.73%;反对29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份表决权特别决议通过。
   3、审议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委托贷款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将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委
托贷款业务,融资金额人民币35,721.50万元,融资期限6个月。公司控股股东刘
伟先生为其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6个月。融资款由北京银行深圳分
行代为发放,最终内容以签署合同为准。
   对于以上议案,同意12,643,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3%;

反对29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43,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7.73%;反对29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关联股东刘伟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4、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委托贷款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将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委

托贷款业务,融资金额人民币35,721.50万元,融资期限6个月。公司全资子公司
天津迪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华谊葭信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汐广告传
播有限公司和北京精锐传动广告有限公司为公司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6
个月。融资款由北京银行深圳分行代为发放,最终内容以签署合同为准。
   对于以上议案,同意12,643,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3%;

反对29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43,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7.73%;反对29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关联股东刘伟先生、黄小川先生、宋春静女士、天津迪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上海寰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5、审议关于《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将更换2019年度审计机构,聘请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中审
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对于以上议案,同意12,643,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3%;

反对29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43,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7.73%;反对29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张莹律师、龚牧龙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相关
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