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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谊嘉信:关于注销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2019-12-31  

						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华谊嘉信         公告编号:2019-201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八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审议通
过了关于《注销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特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有

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15 年)(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召开了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15 年)(草案)及其摘要》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2015 年)》、《关于制订<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2015 年)》等议案。
   (3)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并于当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 2015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完成了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
及的 389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1,439.002 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

嘉信 JLC1,期权代码:036224。
   (5)2016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中范超因个人原因放弃此次股权
激励计划授予的 20,200 份股票期权,根据《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5 年)(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将所授予范超的 20,200 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注销后,
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89 人减少至
388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439.002 万份减少至 1,436.982 万份,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7 年 6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能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及《公司 2015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等相关议案,由于激励对象中共计 62
人离职,其合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为 138.746 万股,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所
获授的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20 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未达全部行

权条件,分别以考核结果对应的行权系数行权,注销该等人员不能行权的共计
15.9066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共计 154.6526 万份。根据《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发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发
生的情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公司业绩指标全部满足行权条件。
公司 314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指标均满足行权条件,根据《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2015 年度)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规定,第一个行权
期可行权数量为 503.3878 万份,行权价格为 14.46 元。综上,本次公司拟注销
股票期权合计 154.6526 万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 314 名,可行权数
量为 503.3878 万份,行权价格为 14.46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8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因激励对象离职、未行权等事项涉及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第
一个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全部未行权;且至 2018 年 6 月 16 日,激励对象中共计
57 人离职,其合计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为 127.8386 万份(包括第一个
可行权期全部未行权股票期权),公司拟注销上述离职人员未行权股票期权,其

中: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为 48.8504 万份(不包括上述离职人员在
第一个行权期因考核目标未达全部行权条件的 3.8084 万份股票期权,该等股票
期权已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注销完毕);第二个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为
39.4941 万份;第三个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为 39.4941 万份。
    由于原激励对象葛建会被补选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1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7-180),其所持有的已授予未行权 7.5 万份股票期权于本次
一并注销,其中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为 3 万份,第二个行权期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为 2.25 万份,第三个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为 2.25 万份。鉴于第
一个行权期内有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全部未行权,相应应注销的股票期权为

503.3878 万份(包含上述离职人员第一期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48.8504 万
份和葛建会第一期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 万份,不包含上述离职人员因考核
目标未达第一个行权期全部行权条件且已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注销的 3.8084 万
份股票期权)。综上,本次公司拟注销股票期权共计 586.876 万份(暨第一期全
部未行权股票与第二期离职人员第二期、第三期未行权股票及监事应注销股票之

和)。
    (8)2018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予以注销对应股票
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 201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较 2014 年增长率为-611.65%;公司 2017 年净资产收益率为-26.82%;

公司 201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7,117,507.29 元,2017 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91,405,956.29 元,根据《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5 年度)实施考
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规定,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除
已离职人员和葛建会股份数外,本次公司注销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 347.7267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9 年 12 年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特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因行权期满全部未行权,同意注销剩余未行权的

347.7267 万份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注销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5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期满未行权的
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截至 2019 年 6 月 17 日,行权期满,共有 347.7267
万份期权尚未行权,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 347.7267 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未行权股票期权予以注销事项,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
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5 年度)(草案)》及《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2015 年度)实施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拟注销股票期权共计 347.7267 万份。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5 年度)(草案)》及《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2015 年度)实施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
此次注销股票期权共计 347.7267 万份。
   六、律师意见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
和批准,符合《2015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注销

的原因及数量符合《2015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七、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八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3、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2015 年)(草案)及其摘要》;
   4、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办法(2015 年)》;

   5、   独立董事意见;
   6、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