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华谊嘉信 公告编号:2020-041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简要介绍本次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嘉信”或“公 司”)于 2020 年 3 月 5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 达的《传票》【(2020)京 03 民初 72-77、80-90、112-114、48-60、62、63、 67-71】及《民事起诉状》副本有关材料。开庭地点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16 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情形一: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穆怀民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81,436.40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原告:穆怀月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80,846.99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原告:张金燕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679,975.59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原告:朱少卿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65,014.24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5、原告:吴应杰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3,860,460.46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6、原告:王立平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2,089,232.35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处罚字[2018]152 号】。2019 年 3 月 13 日华谊嘉信发布公告收 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 号】。原告认为根据行 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实施 日为 2013 年 12 月 3 日,揭露日为 2018 年 11 月 26 日。原告在实施日后买 入公司股票,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致使原告在股票投资中遭受经济损失,故 公司应予以赔偿。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诉讼尚未进展到判决或裁决阶段。 诉讼情形二: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李晓兵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32,665.14 元。; 2、原告:王湘宜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53,875.91 元。 3、原告:刘保林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32,897.33 元。 4、原告:金超阳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97,345.64 元。 5、原告:肖若愚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461,593.74 元。 6、原告:李智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56,179.09 元。 7、原告:姚园园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48,206.74 元。; 8、原告:刘昌秀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65,129.06 元。 9、原告:夏振山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21,099.86 元。 10、原告:苏玉梅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25,917.81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1、原告:孙伟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69,743.66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2、原告:王海波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6,291.46 元。 13、原告:杨秋秋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76,662.65 元。 14、原告:尤向众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96,747.77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5、原告:王燕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50,159.42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6、原告:盖宝芳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29,790.14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7、原告:王伟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46,016.68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8、原告:陈思宇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686,203.83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9、原告:岑绍明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21,985.02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原告:申屠筱军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6,612,399.25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受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 年 3 月 13 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 号】,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处以行政处罚。原告认为,由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 损失,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诉讼尚未进展到判决或裁决阶段。 诉讼情形三: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陈娟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92,786.60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原告:张敏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3,167,386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原告:邹波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25,935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原告:窦晓宇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06,656.19 元;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5、原告:叶朝勇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6,931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6、原告:黄磊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44,389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在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之间投资公司股票,符合法定 损失的因果关系。公司未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原告投资损失,故公司应予赔偿。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诉讼尚未进展到判决或裁决阶段。 诉讼情形四: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赵丽 被告一:华谊嘉信 被告二:刘伟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13,772.38 元; (2)判令被告刘伟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原告:王偲嫄 被告一:华谊嘉信 被告二:刘伟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242,025 元; (2)判令被告刘伟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受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 年 3 月 13 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 号】,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 以行政处罚。原告认为,由于两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 损失,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诉讼尚未进展到判决或裁决阶段。 诉讼情形五: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张彥辉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378,646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原告:章招弟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58,390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原告:刘世惠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41,979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3 月 13 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 14 号】,原告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 原告受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侵害,故公司应予以赔偿。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诉讼尚未进展到判决或裁决阶段。 诉讼情形六: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徐昶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431,029.60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原告:徐创新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40,380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原告:张琛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547,775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3 月 11 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认 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行为实施日为 2013 年 2 月 19 日,揭露日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原告在实施日后买入股票后, 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致使原告在股票投资中遭受经济损失,故公司应予以赔偿。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诉讼尚未进展到判决或裁决阶段。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上述四十位原告诉讼索赔金额合计 2,244.60 万元。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影响金额尚需进一步评估。根据目前情况,前述诉讼可能对公司 2020 年度的利 润状况产生一定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因前述诉讼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0)京 03 民初 72-77、80-90、 112-114】; 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9)京 03 民初 48-60、62、 63、67-71】; 3、《民事起诉状》副本。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