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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谊嘉信: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20-03-06  

						 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华谊嘉信          公告编号:2020-041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简要介绍本次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嘉信”或“公
司”)于 2020 年 3 月 5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
达的《传票》【(2020)京 03 民初 72-77、80-90、112-114、48-60、62、63、
67-71】及《民事起诉状》副本有关材料。开庭地点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16 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情形一: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穆怀民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81,436.40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原告:穆怀月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80,846.99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原告:张金燕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679,975.59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原告:朱少卿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65,014.24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5、原告:吴应杰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3,860,460.46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6、原告:王立平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2,089,232.35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处罚字[2018]152 号】。2019 年 3 月 13 日华谊嘉信发布公告收
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 号】。原告认为根据行
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实施
日为 2013 年 12 月 3 日,揭露日为 2018 年 11 月 26 日。原告在实施日后买
入公司股票,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致使原告在股票投资中遭受经济损失,故
公司应予以赔偿。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诉讼尚未进展到判决或裁决阶段。

诉讼情形二: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李晓兵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32,665.14 元。;

  2、原告:王湘宜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53,875.91 元。

  3、原告:刘保林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32,897.33 元。

  4、原告:金超阳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97,345.64 元。

  5、原告:肖若愚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461,593.74 元。

  6、原告:李智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56,179.09 元。

 7、原告:姚园园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48,206.74 元。;

 8、原告:刘昌秀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65,129.06 元。

 9、原告:夏振山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21,099.86 元。

10、原告:苏玉梅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25,917.81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1、原告:孙伟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69,743.66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2、原告:王海波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6,291.46 元。

13、原告:杨秋秋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76,662.65 元。

14、原告:尤向众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96,747.77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5、原告:王燕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50,159.42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6、原告:盖宝芳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29,790.14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7、原告:王伟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46,016.68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8、原告:陈思宇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686,203.83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9、原告:岑绍明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21,985.02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原告:申屠筱军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6,612,399.25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受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 年 3 月 13 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 号】,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处以行政处罚。原告认为,由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
损失,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诉讼尚未进展到判决或裁决阶段。

    诉讼情形三: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陈娟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92,786.60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原告:张敏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3,167,386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原告:邹波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25,935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原告:窦晓宇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06,656.19 元;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5、原告:叶朝勇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6,931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6、原告:黄磊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44,389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在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之间投资公司股票,符合法定
损失的因果关系。公司未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原告投资损失,故公司应予赔偿。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诉讼尚未进展到判决或裁决阶段。

   诉讼情形四: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赵丽

         被告一:华谊嘉信

         被告二:刘伟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13,772.38 元;

      (2)判令被告刘伟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原告:王偲嫄

       被告一:华谊嘉信

       被告二:刘伟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242,025 元;

     (2)判令被告刘伟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受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 年 3 月 13 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 号】,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
以行政处罚。原告认为,由于两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
损失,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诉讼尚未进展到判决或裁决阶段。

  诉讼情形五: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张彥辉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378,646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原告:章招弟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58,390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原告:刘世惠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41,979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3 月 13 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
14 号】,原告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
原告受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侵害,故公司应予以赔偿。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诉讼尚未进展到判决或裁决阶段。

 诉讼情形六: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徐昶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431,029.60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原告:徐创新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140,380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原告:张琛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547,775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3 月 11 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认
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行为实施日为
2013 年 2 月 19 日,揭露日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原告在实施日后买入股票后,
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致使原告在股票投资中遭受经济损失,故公司应予以赔偿。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诉讼尚未进展到判决或裁决阶段。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上述四十位原告诉讼索赔金额合计 2,244.60 万元。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影响金额尚需进一步评估。根据目前情况,前述诉讼可能对公司 2020 年度的利
润状况产生一定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因前述诉讼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0)京 03 民初 72-77、80-90、
112-114】;

      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9)京 03 民初 48-60、62、
63、67-71】;

      3、《民事起诉状》副本。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