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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谊嘉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06-24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谊嘉信整
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
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经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
形。
       2、经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认为
武楠先生及司静波女士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能力。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3、一致同意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为公司贷款展期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为公司向江苏银行上地支行申请
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有利于缓解公司债务压力,支持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三)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实际控制人刘伟先生为公司向江苏银行申请贷款展期
提供担保,有利于缓解公司债务压力,支持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彭松、苗棣、黎万俊
                                                        2020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