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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谊嘉信: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20-10-0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



                    1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
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
证券”或“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
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
有关各方参考。
    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
已作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
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
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
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5、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
制度。
    7、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
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2
                                      目录

声明 ....................................................................... 2
目录 ....................................................................... 3
释义 ....................................................................... 5
绪言 ....................................................................... 6
    一、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7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核查 ................................ 7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 7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
        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核查................................................ 7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 7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8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 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 9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的
        情况的核查 ........................................................ 10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 13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 13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 14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情况的核查 ................. 14
        (八)结论性意见................................................... 14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14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的核查 ............................... 14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15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15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 19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 20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 20
        (一)对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的核查 ......... 20
        (二)对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关的重组计划的核查 ....... 20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的核查 ........ 20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的核查 21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的核查 ............ 21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的核查 ........................... 21
        (七)对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的核查 .......... 21
        (八)结论性意见................................................... 21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从
    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从事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

                                        3
独立性和持续发展不产重大影响。 ......................................... 22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 22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的核查 ................................. 22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的核查 ............................... 23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的核查 ............................... 24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 25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的
    核查 .............................................................. 25
    (二)对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的核查 ........ 25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及其他相关安排的
    核查 .............................................................. 26
    (四)对其他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的核查 .......... 26
    (五)结论性意见................................................... 26
九、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 26
    (一)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 2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 ........................................... 26
十、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 27
十一、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
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核查 .............. 27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27
十三、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 27
十四、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28




                                   4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的含义如下: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
本报告、本核查意见     指    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
                             查意见》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益变动报告书》
华谊嘉信、公司、上市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
                       指
        公司                 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300071)
福石资产、信息披露义
                       指    杭州福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务人
福特资产、信息披露义
                       指    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务人控股股东
                             根据刘伟与杭州福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表决权委
                             托协议》约定,刘伟将持有上市公司 107,408,065 股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
                       指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96%)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
易、本次表决权委托
                             提案权等权利不可撤销的全权委托给杭州福石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行使
财务顾问、华福证券     指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最近三年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准则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准则 16 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核查意见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
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5
                                 绪言

    本次权益变动前,刘伟先生持有上市公司 107,173,98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15.96%,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107,173,982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15.96%。刘伟先生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福石资产持有上市公司 35,147,527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24%,

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35,147,5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24%。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表决权委托,2020 年 9 月 30 日,刘伟先生与福石资产签

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将刘伟所持有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受
托人福石资产行使。本次交易后,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准则 1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福石资产为本次交易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并履行了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福证券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
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财务顾问,并就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

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本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核查意见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之义务。




                                   6
一、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
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
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
    本财务顾问在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制作的《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准则 16 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要求,《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表决权委托等方式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表决
权委托完成后,受托人将着力化解华谊嘉信的金融债权债务纠纷;并且在委托期
限内,受托人拟通过注入流动资金或其他方式,尽可能地帮助上市公司尽快脱困。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陈述的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
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

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核查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加或处置其在华谊嘉信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权益变动计划不与现行法律
法规要求相违背。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7
    2020 年 8 月 31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福特资产签署股东决议,同意福石资产
与刘伟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意本次表决权委托相关事项。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内部决策机构的审议并表决
通过,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杭州福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
如下:
企业名称:           杭州福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白沙泉 108 号 1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永亮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00MA28GN2A2B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服务: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
                     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经济信息咨询(除
                     商品中介),企业重组、兼并的策划与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
经营范围:
                     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
                     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6 年 8 月 18 日至 2066 年 8 月 17 日
控股股东:           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白沙泉 108 号 102 室
联系电话:           0571-87928189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的法人,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同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负
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


                                       8
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最近 3 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存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不得收购”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图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福特资产直接持有福石资产 100%股权,为福石资产
控股股东。陈永亮直接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福石资产 46.6931%股权,通过台州
福泽经济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福石资产 6.9627%股权,合计持有
福石资产 53.6558%股权,为福石资产的实际控制人。

    福石资产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福特资产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100%的股权,为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福特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东环大道 518 号五联大厦第八层东面

                                    9
     法定代表人:          陈永亮
     注册资本:            388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00798575996A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社会经济咨询,企业重组、兼
                           并的策划与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
     经营范围: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
                           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长期
     控股股东:            陈永亮
     通讯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 77-1 号凤凰台
     联系电话:            0576-89891888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陈永亮直接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福石资产 46.6931%
     股权,通过台州福泽经济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福石资产 6.9627%
     股权,合计持有福石资产 53.6558%股权,为福石资产的实际控制人。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

     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福石资产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福特资产控
     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号      公司名称      (万元)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从事 与 电子 通 信相 关 的 技术 和 软件 产 品的 研
                                                    发、技术转让,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及技术
     展唐助拍(上                                   服务;电子通讯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
1    海)科技股份有   8,000.00       90.23%         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计算机
         限公司                                     网络科技、软件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
                                                    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经济信息咨询(金
                                                    融信息服务除外),商务信息咨询,房地产经纪,
                                               10
                                          市场营销策划,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
                                          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台州椒江福晨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
2   企业管理咨询   1,000.00   100%        济咨询(不含投资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有限公司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业投资;纸箱制造、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3   天台县合融实   1,000.00   90%         (不含危险化学品);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
      业有限公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需审批的项目),社会经济
                                          咨询(不含金融业务咨询),教育咨询(不含教
    平潭福涌泉企                          育培训及出国留学中介、咨询等须经许可审批的
4   业管理咨询有   1,000.00   51%         项目),法律信息咨询服务,公证业务咨询服务,
        限公司                            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知识产权服务
                                          (不含专利事务),企业总部管理。(以上均不含
                                          金融、证券、保险、期货等需审批的项目)

                                          服务: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
                                          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
                                          金融服务),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企业
5   杭州福特资产   1,000.00   100%        重组、兼并的策划与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
    管理有限公司                          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
                                          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
                                          融知识流程外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台州市福展企
6   业管理有限公    100.00    100%        企业管理服务。
         司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受托提供企业破产、清算
    厦门福石企业                          服务;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
7   清算服务有限    110.00    100%        批的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其
        公司                              他未列明的专业咨询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
                                          项目)。

                                          代理破产企业清算;承办企业、事业单位在破产、
    泉州福涌泉企
8                   110.00    100%        解散、停产、兼并、分立、重组改制中的咨询服
    业清算有限公
                                          务及方案制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司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
                                                一般项目:橡胶制品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
9    台州市福盈商    10.00        100%          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贸有限公司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   上海福望企业    100.00       100%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管理有限公司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   上海福摘企业    100.00       100%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管理有限公司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台州市福桥企
12   业管理有限公    100.00       100%          企业管理服务。
          司

     台州市福都企
13   业管理有限公    100.00       100%          企业管理服务。
          司

14   上海福珠企业    100.00       100%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管理有限公司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福石资产、福特资产及其下属公司外,信息披露义
     务人实际控制人陈永亮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号     公司名称     (万元)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台州福泽经济
1    咨询合伙企业    180.00      99.00%         经济与商务咨询,策划创意服务。
     (有限合伙)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网络与信
     杭州福石初霞                直接持股       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
2    科技信息有限   1,000.00   70%,间接持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公司                    股16.10%       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服务:教育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
                                                询、成果转让,教育信息咨询(除出国留学中介
     浙江法喜教育
3                   1,000.00     80.00%         及咨询),文化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展服
     科技有限公司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需审批的项目),社会经济
     平潭福涌泉企                直接持股
                                                咨询(不含金融业务咨询),教育咨询(不含教
4    业管理咨询有   1,000.00   49%,间接持
                                                育培训及出国留学中介、咨询等须经许可审批
         限公司                  股27.36%
                                                的项目),法律信息咨询服务,公证业务咨询服

                                           12
                                                   务,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知识产权
                                                   服务(不含专利事务),企业总部管理。(以上
                                                   均不含金融、证券、保险、期货等需审批的项
                                                   目)
    天台福特旅游
5                     500.00      60.00%           旅游景区开发
    发展有限公司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

    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石资产的主要经营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经营
    范围为:服务: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企业重组、
    兼并的策划与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
    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度/2019年12          2018年度/2018年12 2017年度/2017年12
           项目
                             月31日                     月31日            月31日
            总资产               10,218.54                10,734.52            678.99
            总负债                  120.75                   690.62            579.40
          资产负债率                 1.18%                    6.43%            85.33%
            净资产               10,097.79                10,043.90             99.59
      归属于母公司所
                                 10,097.79                10,043.90             99.59
            有者权益
          营业总收入                     -                        -                 -
            利润总额                 71.83                    59.09                 -
            净利润                   66.84                    44.32                 -
        净资产收益率                 0.66%                    0.44%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

    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1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
情况如下:
                                                  长期居住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职务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         或地区居留权
         执行董事、
陈永亮                中国   332625************   浙江台州         否
           经理
 袁斐        监事     中国   332601************   浙江台州         否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人
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

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八)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具
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目前尚无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不存在不良
诚信记录。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的核查
                                     14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5.24%股份。本次
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权利委托的方式拥有上市公司 107,408,065 股
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96%)的表决权的,合计拥有表决权 21.20%,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陈永亮。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表决权委托。

    2020 年 9 月 3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刘伟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根
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刘伟同意将其持有上市公司 107,408,065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表决权的 15.96%)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
行使。委托协议生效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对应的总
股份数为 142,321,509 股,占上市公司表决权的 21.20%,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

更为陈永亮。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1、协议主体

委托人:刘伟

受托人:杭州福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谊嘉信”、
“上市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股票经
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300071;证券简称:华谊嘉信)。
    2.至本协议签署日,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 107,173,98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15.96%(以下称“标的股份”)。
    3.至本协议签署日,受托人持有上市公司 35,147,527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5.24%。
    4.委托人将其所持有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受托人行使,受托人自

                                   15
愿接受该委托。
    有鉴于此,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委托人将标的股份
的表决权委托受托人行使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权利

    1.1 在本协议第 4.1 条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将标的股份的
表决权全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同意在本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标的股份的如下权利(以下简称
“委托权利”),且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
    (1)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
    (2)提案、提名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或推荐上市公司董事、股东代
表监事候选人在内的全部股东提议或议案;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委托人协助受托人配合完成上市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结构改组事项;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审计负责人由受托人
提名。
    (3)受托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华谊嘉信章程需
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法律法规或华谊嘉信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在华谊嘉信章程
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1.2 双方确认,若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减持标的股份(无论该等减持是由委
托人主动或被动原因造成),则针对委托人持有的剩余委托股份仍然按前述约定
由受托人行使投票表决权。若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因华谊嘉信实施转增、送红股
或在本协议生效后委托人因其增持、受让、划转、受赠等方式增加持有了华谊嘉
信的股份,则前述新增的股份(该等新增股份亦同等归类于“标的股份”)的表
决权也随之全部委托给受托人行使。
    1.3 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不得再就标的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亦不得委托
除受托人之外的任何其他方行使标的股份的投票表决权。委托人不得以承担违约
责任的方式而撤销本协议所述委托事项,或其他方式排除受托人行使本协议所述
投票表决权,或对受托人行使投票表决权设置、产生任何障碍或不利影响。若委
托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撤销表决权委托,自行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或委
                                   16
托除受托人之外的任何其他方行使表决权,该等行使表决权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
力,该等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无效。

    二、委托权利的行使

    2.1 委托期限内,受托人行使上述表决权无需另行取得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
托书。但若需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
作的,委托人应于收到受托人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2.2 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权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
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
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2.3 受托人应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受托人自身意愿在华谊嘉信的股东大会
上就投票事项行使标的股份的投票表决权,无需再征得委托人对投票事项的意见,
委托人对受托人就委托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2.4 受托人不得从事损害华谊嘉信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
    2.5 就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受托人不收取任何费用。委托期间内华谊嘉
信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其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
享有或承担,受托人无需就华谊嘉信的经营损失对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但因受
托人故意、重大过失或过错导致上市公司经营损失的除外。
    2.6 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委托人对其所持有的华谊嘉信股份的
所有权,及委托人因所有权而享有的处分权、收益权、知情权等除本条第一款约
定的表决权以外的任何权利。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委托人主动处分标的股份应
经过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
    2.7 委托人应协助受托人推进华谊嘉信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受托人有权依
据华谊嘉信章程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三、陈述、保证与承诺

    3.1 委托期限内,委托人的一般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17
    (2)其在本协议生效时是华谊嘉信的在册股东,除标的股份存在质押情况
和司法冻结外,其授权受托人行使表决权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或
表决权行使的限制;
    (3)除标的股份存在质押情况和司法冻结外,其可以将标的股份表决权委
托给受托人行使,委托期限内,其不得再向华谊嘉信提出或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委
托权利,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处置标的股份,或在标的
股份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已质押、冻结的除外);
    (4)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主动减持其持有的华谊嘉信股份;
    (5)在本协议签署后,委托人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因转增、送股等方式增加
的,则标的股份相应增加的股份所对应的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委托权利自动按照本
协议委托予以受托人行使;
    (6)对受托人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上述委托权利及签
署相关表决文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同
时委托人应积极配合受托人行使上述委托权利(包括签署必要的股东大会授权文
件等)。
    3.2 委托期限内,受托人的一般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
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将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在本
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委托权利,不从事损害华谊嘉信及股
东利益的行为;
    (3)未经委托人书面授权,受托人不得单方向其他第三方让渡本协议所述
委托权利;
    (4)本协议生效后,受托人着力化解华谊嘉信的金融债权债务纠纷;
    (5)委托期限内,通过注入流动资金或其他方式,尽可能地帮助上市公司
尽快脱困。
    (6)受托人承诺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款陈述和保证或者影响本协议效力的行
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生效与终止

                                  18
    4.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含当日)
起五年。
    4.2 本协议委托期限届满前,协议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是否续签本协议,如双
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的,应于本协议期满前签署补充协议或续签协议。任何一方
不同意续签或未能就续签事宜协商一致的,本协议期满终止。
    4.3 委托期限内,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除本协议
另有约定外,各方不得无故单方解除本协议。
    4.4 委托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给受托人造成重大损害的,
则受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
    4.5 受托人严重损害委托人、上市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委托方有权解除
本协议。
    4.6 委托期限届满或本协议提前解除的,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安排即行
终止。

    五、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
或实质性地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约
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
在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10)天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
措施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行使本协议赋
予守约方的权利,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该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
可得利益损失及维护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
费、执行费等)。”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

补偿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2020年9月28日,刘伟先生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7,173,982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5.96%;共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85,978,138股,占其持有股份


                                  19
数的80.22%,占公司总股本的12.81%;累计冻结股份数107,173,982股,占其持
有股份数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15.96%。刘伟目前持有的1,915.00万股股
份已触及平仓线,占公司总股本的2.85%。刘伟的股份后续可能有继续被强制平
仓的风险存在。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本
次表决权委托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
使存在其他安排。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在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支付。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对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的

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未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处置本次权
益变动取得相应股份权益的计划,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调整上市公司的主营
业务,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对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关的重组计划

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
或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业务处置,或购买、置换资产。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
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
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的

核查

                                  2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有
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华谊嘉信
公司章程规定,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的计划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
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拟对上市公司《公司
章程》进行修改,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现有的员工聘用计划做重大
变动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者做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对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的核

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
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八)结论性意见

                                   21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
义务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从事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本次收
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不产重大影响。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
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华谊嘉信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
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地位,
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为了保持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
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
规提供担保。
    2、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
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制度。
                                  22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
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
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6、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不产生影响。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
的业务。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福石资产及陈永亮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控制企业未有从事
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积极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2、本人/本公司承诺不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


                                   23
利益,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3、本人/本公司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
期间,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
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上
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上市公
司产品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上市公司产品的业务活动;
       4、若未来上市公司认为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上
市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本公司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该等业务。若
上市公司提出受让请求,本人/本公司将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
转让给上市公司;若无法转让给上市公司的,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将产生竞争的
资产、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将产生竞争的资产、业务托管给上市公司等一
切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行、合法方式,使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5、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
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华谊嘉信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华谊嘉信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往来,华谊嘉信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关联交易往
来。
       上市公司已建立了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范管理制度,未来该等关联交易将
在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
下进行,同时上市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福石资产及陈永亮出具了《关于关联交易及规范措施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如本人/本公司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交易,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24
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审批流程,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及其他协议条款
公平合理,不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本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上市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
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
表决的义务;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无
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
程序,不利用本人/本公司及所属关联方在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
利益,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本公司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5、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
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华谊嘉信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

公司之间的交易的核查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对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的

核查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

                                  25
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

及其他相关安排的核查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其他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的核

查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
排。


(五)结论性意见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
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


九、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一)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
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况。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
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26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十、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
导的情况

    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辅导,
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
任,并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
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核查

    经核查,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伟目前由于未能支付浩耶信息
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款合计人民币7,915,863.38元,其已被限制高消
费,所持上市公司股票也都被冻结,暂时无力偿该笔债务。

    经福石资产股东决议,福石资产承诺,待刘伟可以将相应数量的股票转让给
福石资产时,福石资产提供财务支持,偿还 7,915,863.38 元资金占用。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并经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
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
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十三、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

                                  27
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
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本次权益变动中,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不存在除财务顾问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
机构或个人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要求。


十四、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华福证券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秉承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
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尽职调查和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相关资料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
符合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就本次表决权委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
通过;
    (五)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
制度;
    (六)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订立持续督导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28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灿雄                王兆琦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黄德良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9 月 30 日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