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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谊嘉信: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20-11-03  

                         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华谊嘉信       公告编号:2020-246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为“公司”或“华谊嘉信”)经过自查,截至目前累计前十二个月的应披
露重大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北京翰观科技有限公司合同
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信邦”)
就与北京翰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观科技”)合同纠纷一案,将翰观科
技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本案将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开庭。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原告:华谊信邦

           被告:翰观科技

    (4)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5 月,原被告双方就《XX 路演活动服务协议》达成合意,根据协
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路演活动执行服务,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约定义务并执
行完成路演活动,并履行了相应的结算程序。但经原告方多次沟通,被告至今未
支付项目的尾款。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项目欠款 155754.59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以本金 155754.59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 13049.86 元的利息(155754.59*635 天*0.013%,利
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要求付至实际付款日)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本案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二)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谊信邦整合
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信邦”)
就与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娱科技”)名誉权纠纷一案,将
小娱科技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予以立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原告:公司、华谊信邦

         被告:小娱科技

    (4)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于 2020 年 3 月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原告的不实文章,并由
被告运营的另一微信公众号转载该文。被告以这些明显捏造的事实,诋毁实践中
依约付款的二原告,对二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在营销服务领域树立的良好商誉造成
了恶劣影响,并产生巨额经济损失。经多次协商,被告拒绝停止侵权行径与赔偿
损失。为此,二原告诉至法院。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二原告的名誉权侵权,并判令被告立
即停止侵权,采取措施删除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已发布并传播的涉案文章;

    (2)判令被告通过其名下全部微信公众账号以显著的方式向公众声明涉案
文章为不实消息,并对二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赔偿因侵害二原告名誉权给二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
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商誉损失、为减少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
理开支,共计 1500000 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本案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三)北京华谊伽信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北京翰图华兴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由于未支付委托合同款,公司子公司北京华谊伽信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谊伽信”)被北京翰图华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图华兴”)
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等文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原告:翰图华兴

         被告:华谊伽信

    (4)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为原告物料供应商,自 2017 年-2020 年 6 月期间受被告委托进行广告
物料制作,但被告未予付款。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 822485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本案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本案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四)股民索赔诉讼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由于向公司发起索赔,以下证券投资者将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等文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案件基本情况

    由于公司于 2019 年 3 月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原告(证券投
资者)认为由于公司虚假陈述造成投资损失,应由公司赔偿。

   (4)原被告及诉讼请求

   原告一:韩玉萍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 19857.28 元。

   I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佣金 5.96 元,印花税 19.86 元。

   I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二:黄建昕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 260245.5 元。

I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佣金 78.07 元,印花税 260.25 元。

I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三:李爱琴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 339899.24 元。

I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佣金 101.97 元,印花税 339.90 元。

I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四:马宝红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 780124.93 元。

I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佣金 234.04 元,印花税 780.12 元。

I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五:孙桂华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 1893004.79 元。

I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佣金 567.9 元,印花税 1893 元。

I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六:吴舒炜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 19656.87 元。

I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佣金 5.9 元,印花税 19.66 元。

I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七:徐海燕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 80355.11 元。

I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佣金 24.11 元,印花税 80.36 元。

I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八:杨缙梅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 42298.66 元。

I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佣金 12.69 元,印花税 42.3 元。

I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九:张学爱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 559173.75 元。

I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佣金 167.75 元,印花税 559.17 元。

I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进展

本案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

4、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五)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伟业绩补偿款纠
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刘伟未支付业绩补偿款议案,将其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
司于近日收到法院电话通知,本案将于 2020 年 11 月底开庭。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

    (3)原告:华谊嘉信

          被告:刘伟

    (4)案件基本情况

    2015 年 10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北京鹏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
颐涞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姚晓洁等签署《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
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原告购买北京浩耶信息科技(上
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同时,原告与被告、上海
颐涞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姚晓洁、胡欢、崔崧、徐惟坚签署《现金
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约定如标的公司未
能完成承诺业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另外,《补偿协议》还约定被告
需根据减值测试情况对原告进行补偿(如需)。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15 年度、2016 年度、
2017 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标的公司在 2015 年和 2016 年完成了当年度的承诺
业绩,2017 年未完成承诺业绩。根据《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
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共计 7915863.38 元。

    经原告积极沟通,被告承诺将于 2019 年分期还款,计划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支付 3957931.69 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支付 3967931.69 元。但截止目前,
原告尚未收到被告支付的补偿款。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 7915863.38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本案尚未开庭作出审理结果。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由于以上案件均为案件开庭审理,影响金额尚需进一步评估。根据目前情况,
前述诉讼可能对公司 2020 年度的利润状况产生一定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正常,未因前述诉讼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传票(2020)京 36307 号。

    2、小娱科技案《民事起诉状》副本。

    3、翰图华兴案《民事起诉状》副本。

    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5、刘伟案《民事起诉状》副本。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