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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谊嘉信: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17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朝阳区 华腾世纪总部公园E1座6层
           电话(Tel.):(010) 85770300       传真(Fax.):(010)8577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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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北京)会字[2020]第016号




致: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北京华谊嘉信整合
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
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
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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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
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0年11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作出
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2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020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
子公司为公司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为公司
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日,公司持股 3%以上股东杭州
福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请将上述议案提交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董事会于2020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2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高
井文化园8号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三期A座402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09:15至
2020年12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委托代理人共 0     名,持有 0   股公司股份,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 0.0000 %。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8 名,代表公司股
份13,074,0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7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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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信达律师见证,
        无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进行相应的表决。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股
        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提案             同意股份数   同意股份        反对股份   反对股份    弃权股份   弃权股份   是否通
序号       提案名称         (股)     所占比例        数(股)   所占比例    数(股)   所占比例     过

       《关于变更公司名
1.00                      13,074,01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通过
       称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注
2.00                      13,074,01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通过
       册地址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
3.00                      13,074,01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通过
       章程>的议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
       为公司委托贷款展
4.00                      13,074,01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通过
       期提供担保的议
       案》
       《关于持股 5%以
       上股东为公司委托
5.00   贷款展期提供担保   13,074,01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通过
       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上述议案涉
        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中,第3项议案已以特别决议方式
        进行表决,且全部议案已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均获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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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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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
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北京)
会字[2020]第 016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户文群                                        张磊


                                              张大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