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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谊嘉信: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2-0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朝阳区 华腾世纪总部公园E1座6层
           电话(Tel.):(010) 85770300       传真(Fax.):(010)8577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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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北京)会字[2021]第002号

致: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北京华谊嘉信整合
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
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
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按照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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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1年1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决
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
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
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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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会议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
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2月4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高井文化园8号
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三期A座402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
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因工作原因,公
司董事长陈永亮未能出现现场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秦乃渝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1年1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
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2,372,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
他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372,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3%。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1,956,576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415,5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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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7人,代表
股份2,372,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3%。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秦乃渝、公司监事会主席张仙兵、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柴健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信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的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的议案》;

    2、审议《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3、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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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
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过。具体为:

    1、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72,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72,0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72,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72,0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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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29,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89.7685%,反对 8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35%,弃权 15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81%。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29,3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685%;反对 8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35%;弃权 15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81%。

    上述议案2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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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
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北
京)会字[2021]第 002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户文群                                         张磊


                                               张大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