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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嘉信: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司静波)2021-04-27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司静波)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
法律法规、规章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会议,认真的审议董事会的
各项议案,切实地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为公司的发展方向、
审计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现将本人 2020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度,对提交董事会的
议案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
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
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2020 年度,本人出席会议情况下:

 报告期内董事会召开次数                              14 次


                   应出席   现场出   委托出   通讯出席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董事姓名    职务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数       亲自出席会议


            独立
 司静波              6        0        0         6             0            否
            董事

    本人参加了报告期内的相关股东大会。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0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恪尽职守、勤
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的情况如
下:
       (一)2020 年 8 月 27 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独立
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发表专项说明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新增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形。2018 年形成的关联方资金占用事宜,独立董事正在敦促董事会以
一切必要手段促成实际控制人刘伟归还占款,以保证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报告期内,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关于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2020 年上半年度,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发生违规担
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20 年 9 月 18 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出
售参股孙公司股权》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此次出售华谊新天的事项有助于公司明确主营业务、改善经营结构,没有
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将上述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八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
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如有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三)2020 年 9 月 18 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出
售参股孙公司股权》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此次出售华谊新天的事项有助于公司明确主营业务、改善经营结构,没有
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法律法规所需的程序,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2020 年 11 月 6 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百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董事会即将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经具备推荐资格的推荐人推荐,
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陈永亮、
李振业、袁斐、朱晨亚、朱文杰、秦乃渝等 6 人。经核查,我们认为:
      以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
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通报批评,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亦不存在其他公司董事任职资格要求中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经了解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身份、
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德,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具有非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
立性。我们一致同意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董事会即将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经具备推荐资格的推荐人推荐,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吴引引、武楠、司静波等 3
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
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
罚或通报批评,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亦不存在其他公司董事任职资格要
求中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经了
解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认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具
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我们一致同意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2020 年 11 月 30 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通过审阅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
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不存在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程序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曦为公司总经
理;聘任柴健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聘任朱文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聘任瞿玮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符合公司目前的业务实际情况和战略目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事项,并提
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符合公司目前的业务实际情况和战略目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事项,并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六)2020 年 12 月 7 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持
股 5%以上股东为公司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议案予以事
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持股 5%以上股东刘伟为公司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有利于
缓解公司债务压力,符合公司利益,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支持公司发展,是根据
公司实际情况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七)2020 年 12 月 7 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
的业务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2、《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为公司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持股 5%以上股东刘伟先生为公司委托贷款展期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有利于缓解公司债务压力,符合公司利益,支持公司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三、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对公司新任董事及高管人员
资格进行了审查。
    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于高级管理
人员的绩效听取汇报并考核。
    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
营目标、经营策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四、对公司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 年度,本人在职期间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
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与实施、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财务状况及规
范运作等情况。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
就相关事项进行及时的沟通,积极关注公司的相关信息和公司经营环境和市场情
况的变化,及时获悉公司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发展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其他工作情况
    (一)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二)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
营状况、治理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查阅
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历次董事
会的议案,首先对所提出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的基
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三)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的要求行使独立董事
的职责;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的合法权益。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以后,注重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章制度的学习,积极参加监管机构及公司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加深对独立
董事任职要求,及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
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报告期内,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
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提升了自身对公司运作的监督能力,
并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工作
    2020 年,公司运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
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故 2020 年本人不存在
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等情况。
    感谢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工作中给予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2021 年,本人将继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
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司静波
                                                     2020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