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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嘉信: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黎万俊)2021-04-27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黎万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
法律法规、规章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会议,认真的审议董事会的
各项议案,切实地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为公司的发展方向、
审计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现将本人 2020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因董
事会换届选举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度,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认真审
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
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
事项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2020 年度,本人出席会议情况下:

 报告期内董事会召开次数                              14 次


                   应出席   现场出   委托出   通讯出席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董事姓名    职务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数       亲自出席会议


            独立
 黎万俊             12        0        0        12             0            否
            董事
    本人参加了报告期内的相关股东大会。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0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恪尽职守、勤
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的情况如
下:
       (一)2020 年 1 月 17 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控股股东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
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控股股东刘伟先生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有利
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2020 年 1 月 17 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控股股东刘伟先生为公司本次向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
交易事项。
       2、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
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三)2020 年 3 月 9 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候选人
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
格。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本次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
陈曦先生、杨金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2020 年 4 月 27 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一致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
“中审众环”)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因
此,对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并提请董事会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2020 年 4 月 27 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不断健全完善中,根据公司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中的财务报告重
大缺陷。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认定标准中的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客
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
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券融资环境等情况,并平衡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而做出的安排。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
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董事会关于对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了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
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我们
同意《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
专项说明》,并将持续关注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相应的措施,更好地促
进公司发展,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审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新发生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
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关于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该事项如需提交年
度股东大会审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5、关于《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听取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不进行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审阅了
2019 年度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
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不进行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并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对本次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进行了认真审核后认为:公司计提信
用及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
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
备。
       7、关于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
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
了审计意见。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 2020 年度审计的具体
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非外部董事)、监事 2020 年度薪酬标
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同行业及市场情况,
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以上标准客观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公司董事(非独立董
事及非外部董事)、监事薪酬标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9、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及市场可比情况。同时,2020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讨论提出,拟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的议案无异议。
       10、关于《外部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薪酬标准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同时结合外
部董事承担的具体职责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外部董事更好地履
行职责。审议程序规范,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监管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外部董事薪酬标
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政策文件,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正
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能够为投资者提
供真实、公允、准确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2020 年 5 月 29 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控股股东和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
保暨关联交易变更》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控股股东及子公司、孙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贷
款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其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审议。
      (七)2020 年 5 月 29 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控股股东和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
保暨关联交易变更》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控股股东刘伟先生及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为北京中关
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支持公司及子
公司的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有关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控股股东和全资子公司、
孙公司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变更事项。
      (八)2020 年 6 月 5 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控股股东为公司委托贷款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
认真审核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有利于缓解公司债务压力,符合公司利益,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支持公司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2020 年 6 月 5 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委托贷款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控股股东刘伟先生为公司本次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有利于缓解公司债务压力,符合
公司利益,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2、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委托贷款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委托贷款融资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
的业务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十)2020 年 6 月 10 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控股股东取消为公司向高新投委托贷款融资 36,971.75 万元提供担保、转为为
上期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控股股东为公司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有利于缓解公司债务压力,符合公司利益,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支持公司发展。
控股股东取消为公司向高新投融资金额人民币 36,971.75 万元,转为公司向高新
投申请将上期贷款展期,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四次
临时会议审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2020 年 6 月 10 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取消为公司向高新投委托贷款融资 36,971.75 万元提
供担保、转为为上期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控股股东刘伟先生为公司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暨关
联交易,有利于缓解公司债务压力,符合公司利益,支持公司发展。控股股东取
消为公司向高新投融资金额人民币 36,971.75 万元,转为公司向高新投申请将上
期贷款展期,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2、关于《全资子公司取消为公司向高新投委托贷款融资 36,971.75 万元
提供担保、转为为上期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
的业务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全资子公司取消为公司向高新
投融资金额人民币 36,971.75 万元,转为公司向高新投申请将上期贷款展期,是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十二)2020 年 6 月 23 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
认真审核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实际控制人刘伟先生为公司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有利
于缓解公司债务压力,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支持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2020 年 6 月 23 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经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
经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认为武楠先生
及司静波女士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
能力。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一致同意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为公司贷款展期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为公司向江苏银行上地支行申请
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有利于缓解公司债务压力,支持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3、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实际控制人刘伟先生为公司向江苏银行申请贷款展期
提供担保,有利于缓解公司债务压力,支持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2020 年 8 月 27 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独
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发表专项说明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新增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形。2018 年形成的关联方资金占用事宜,独立董事正在敦促董事会以
一切必要手段促成实际控制人刘伟归还占款,以保证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报告期内,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关于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2020 年上半年度,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发生违规担
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五)2020 年 9 月 18 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出
售参股孙公司股权》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此次出售华谊新天的事项有助于公司明确主营业务、改善经营结构,没有
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将上述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八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
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如有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十六)2020 年 9 月 18 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出
售参股孙公司股权》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此次出售华谊新天的事项有助于公司明确主营业务、改善经营结构,没有
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法律法规所需的程序,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七)2020 年 11 月 6 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百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董事会即将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经具备推荐资格的推荐人推荐,
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陈永亮、
李振业、袁斐、朱晨亚、朱文杰、秦乃渝等 6 人。经核查,我们认为:
      以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
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通报批评,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亦不存在其他公司董事任职资格要求中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经了解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身份、
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德,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具有非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
立性。我们一致同意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董事会即将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经具备推荐资格的推荐人推荐,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吴引引、武楠、司静波等 3
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
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
罚或通报批评,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亦不存在其他公司董事任职资格要
求中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经了
解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认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具
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我们一致同意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2020 年 11 月 30 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通过审阅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
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不存在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程序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曦为公司总经
理;聘任柴健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聘任朱文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聘任瞿玮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符合公司目前的业务实际情况和战略目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事项,并提
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符合公司目前的业务实际情况和战略目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事项,并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2020 年 12 月 7 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持股 5%以上股东为公司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议案予以
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持股 5%以上股东刘伟为公司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有利于
缓解公司债务压力,符合公司利益,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支持公司发展,是根据
公司实际情况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十)2020 年 12 月 7 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
的业务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2、《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为公司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持股 5%以上股东刘伟先生为公司委托贷款展期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有利于缓解公司债务压力,符合公司利益,支持公司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三、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于高级管理
人员的绩效听取汇报并考核。
    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针对公司的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积极发表建议意见,对公司的内部审
计报告进行审议,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实施监督,对定期报告的相
关事项认真审阅。对于定期报告的编制,积极和公司财务总监,审计机构会计师
沟通协调,关注审计要点和报告编制的进展情况。忠实勤勉的履行了职责,充分
发挥了监督作用。
    四、对公司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 年度,本人在职期间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
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与实施、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财务状况及规
范运作等情况。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
就相关事项进行及时的沟通,积极关注公司的相关信息和公司经营环境和市场情
况的变化,及时获悉公司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发展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其他工作情况
    (一)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二)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
营状况、治理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查阅
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历次董事
会的议案,首先对所提出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的基
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三)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的要求行使独立董事
的职责;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的合法权益。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以后,注重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章制度的学习,积极参加监管机构及公司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加深对独立
董事任职要求,及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
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报告期内,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
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提升了自身对公司运作的监督能力,
并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工作
    2020 年,公司运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
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故 2020 年本人不存在
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等情况。感谢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工作中给予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独立董事:黎万俊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