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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嘉信: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8-11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霞律师、孟琪律师(下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高井文
化园 8 号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三期 A 座 402 室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细则》”)、《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目的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和用途。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并对
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7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北京华谊嘉信整合
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下称“《大会通知》”)。

    本所律师经核查,《大会通知》已经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
网络投票方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高井文化园 8 号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三期 A
座 402 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陈永亮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
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李振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21 年 8 月 1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1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时
间为 2021 年 8 月 1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与《大会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2.1 出席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
份数 11,129,9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57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股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数 11,129,9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578%。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以及《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2.2 根据《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六条以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
三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1 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1 项,即《关于补选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大会通知》披露的议案内容相符,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第五
十九条的规定。

    3.2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票进行计票,由公司监事监票。在合并现场投
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3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经合并计算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如下:

    3.3.1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152,6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2192%;
反对 873,2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463%;弃权 104,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44%。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52,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1.2192%;反对 873,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463%;弃权 10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9344%。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安钢




                                               见证律师:
                                                                   刘霞




                                               见证律师:
                                                                     孟琪



                                               签署日期:2021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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