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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嘉信: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2021-12-31  

                        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ST 嘉信            公告编号:2021-304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嘉信”或“公
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
院”)作出(2021)京 01 破 264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公
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整情况概述
   2021 年 10 月 28 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华谊嘉信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
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被
法院受理重整暨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51)。
   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北京一中院的主持下通过网络
形式召开。同日,公司召开了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
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71)《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1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272)。
   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财
产管理方案》及《未来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形式的方案》。具体详见公司披露
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278)。
    2021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京
01破264号之二),裁定批准华谊嘉信重整计划,并终止华谊嘉信重整程序。具
体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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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1.截至目前,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已对符合现金清偿条件的债权进行了现
金清偿。剩余部分因相关债权尚未被确认、债权人未及时提供领受偿债现金的银
行账户、相关债权人在华谊嘉信破产重整程序中受偿的资产被案涉法院冻结等原
因尚未分配,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2021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根据北京一中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华谊嘉信资
本公积转增股份按照华谊嘉信重整计划的内容划转给重整投资人和部分债权人。
2021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相应股份已划转至重整投资人及部分债权人名下。对于剩余待分配股份,因相关
债权尚未被确认、相关债权人在华谊嘉信破产重整程序中受偿的资产被案涉法院
冻结等原因尚未分配,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3.对于已经产生的重整费用,已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支付;尚未达到支付条件
的已进行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021年12月31日,公司向北京一中院、管理人提交了《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
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同日,管理人向北京
一中院提交了《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
情况的监督报告》;同日,公司申请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
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2021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作出的(2021)京01破264号之四《民
事裁定书》,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重整程序终结。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查明,华谊营销顾问公司重整计划载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本院裁定
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一致;并
载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认定标准为:“1.根据重整计划应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前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经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已
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2.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份已经分配至债权人指
定的证券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3.重整费用已根据重整计划的
规定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4.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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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已经分配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非重
整所必需资产的处置及分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作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
准。”2021年12月31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确认华谊营销顾问公司已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完毕重整计划。
    本院认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4条第三款规定,重
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重整程序
终结的裁定。本案中,华谊营销顾问公司已于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在管
理人的监督下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故本院确认华谊营销顾问公司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华谊营销顾问公司向本院申请确认该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
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
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四、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此次重整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重整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通
过现金清偿、以股抵债等方式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
构。本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业务
发展的支持,公司将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也
将对公司 2021 年度的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公司 2021 年度的具体财务数据以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五、风险提示
   1.公司经审计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5.01亿元,根据《上市
规则》10.3.1条内容之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1年4月27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由于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
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市规
则》9.4条内容第六款之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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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
    3.公司股票交易因前期净资产为负及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等情形而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风险警示事宜。如该工作不能及时完
成,公司依然存在退市的可能。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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