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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嘉信: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4-12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谊嘉信整合
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11 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华谊
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华谊嘉信
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11 日,向符合条件的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 5,240 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6 元/股。



                                        独立董事:吴引引、陈树华、司静波

                                                         202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