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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嘉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5-23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及《北
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公司关于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相关材料,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
现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
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北京福石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陈永亮先生控制企业,前述发行对象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
成关联交易。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
交易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与北京福石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
票认购合同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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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
措施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陈树华、司静波、吴引引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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