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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谊嘉信: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22-05-23  

                        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华谊嘉信                  公告编号:2022-178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
                                 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谊嘉信”)自
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
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
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1 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1 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函单位            出具时间               函件名称                 函件文号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3-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4]号

                                               关于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
  2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4-22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
                                               律处分的决定

      (一)2019 年 3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及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监理刘伟先生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号)。

    1.主要内容

    (1)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3 年 5 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2013 年 11
月,该次非公共发行股份的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包括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石资本”)。千石资本以千石资本-民生银行-李晓龙-天泽 6 号资
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千石天泽 6 号”)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135 万股,认购价格
为 22.51 元/股。

    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伟实际控制千石天泽 6 号,并认购公司该次非公开发行的股
票。2013 年 12 月,公司对外披露《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
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披露“本次发行对象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刘伟作为持有华谊嘉信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系《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所述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因此,
华谊嘉信公告的《上市公告书》披露“本次发行对象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存在虚
假记载。

    (2)公司《2013 年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刘伟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存在虚假记载

    刘伟是公司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对象,该次非公开发行后刘伟持有华谊
嘉信股票数量应相应增加。公司在 2013 年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时任董事长兼
总经理、前十大股东刘伟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时,并未将刘伟通过千石天泽 6 号参与华谊
嘉信非公开发行后获得的 135 万股华谊嘉信股票计算在内,公司在上述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刘
伟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存在虚假记载。

    2.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1)对华谊嘉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
    (2)对刘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3.整改情况

    (1)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的管理,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的
责任和义务,不再出现虚假记载的相关情况。

    (2)公司将加强对准则及年报披露的学习与理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准确、完整披露
相关内容,在此后的年报中将真实、完整、准确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二)2020 年 4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监理刘伟先生以及时任公司财务总监柴健先生,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1.主要内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清理资金占用事项的更正公告》显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刘伟于 2018 年 1 月至 5 月期间,通过北京伟捷营销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的资金 5,740.66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刘伟已归还非经营性占用款项。

    (2)控股股东隐瞒代持并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2013 年 12 月 3 日,公司披露的《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
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显示,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千石资本
-天泽 6 号-李晓龙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千石天泽 6 号”)认购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股
票 135 万股,认购价格为 22.51 元/股。

    2019 年 3 月 14 日,华谊嘉信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显示,刘伟为千石天泽 6 号认购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了认购资金,拥有千石天泽 6
号的交易决策权并享有分红收益,实际控制千石天泽 6 号,是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
际认购对象,但刘伟向华谊嘉信隐瞒了其参与认购相关事实。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
露刘伟是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认购对象,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发行对
象与华谊嘉信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公司在《2013 年年度
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伟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
例时,未将刘伟通过千石天泽 6 号认购的 135 万股股票计算在内,存在虚假记载。

    (3)控股股东违规减持股份

    2018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9 年 9 月 26 日期间,刘伟持有的公司股份因被强制平仓和司
法拍卖减持 4,977.63 万股,占华谊嘉信总股本的 7.33%。其中,2018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9
年 9 月 12 日期间合计减持 4,820.93 万股,交易金额 1.47 亿元,华谊嘉信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2019 年 3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深专调查通字
201836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号),上述减持处于华谊嘉信被立案调查期间和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后的六个月内;2019 年 9 月 16 日至 9 月 26 日期间合计被动减持 156.7
万股,交易金额 440.48 万元,华谊嘉信于 2019 年 9 月 4 日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所持公司部分股票存在平仓风险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上述减持距离减持计划
预披露日不足十五个交易日。

    (4)控股股东未按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010 年 4 月 21 日华谊嘉信上市时,刘伟持有华谊嘉信 37.92%的股份。上市后因华谊嘉
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事项,截至 2017 年 6 月 27 日刘伟持股比例被动下降至 31.24%。
2018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9 年 7 月 2 日期间,因被强制平仓和司法拍卖,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刘伟持有华谊嘉信股份比例由 31.24%下降至 24.89%。刘伟在被强制平仓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被动减持华谊嘉信股份时,其持股比例较上市时已累计减少超过 5%,但未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停止买卖华谊嘉信的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华谊嘉信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华谊嘉信财务总监柴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的相关规
 定,对华谊嘉信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处分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

        (1)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兼总经理刘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柴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3.整改措施

        (1)加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的监
 督义务与职能。

        (2)加强对上述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学习,落实责任人的义务与责任,对责任人
 履行问责制度,促使公司之后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因违反信息披露合规性,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1 份、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4 份以及深圳
 深圳交易所出具监管函 1 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函单位              出具时间                函件名称                 函件文号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                 关于对刘伟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
 1                               2019-10-31                                       2019[115]号
        员会北京监管局                         施的决定

                                               关于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
 2                               2019-10-31    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 2019[123]号
        员会北京监管局
                                               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                 关于对柴健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
 3                               2019-11-05                                       2019[124]号
        员会北京监管局                         措施的决定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                关于对刘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4                             2020-07-01                                        2020[121]号
     员会北京监管局                        的决定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                关于对李凌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
5                             2021-07-26                                        2021[103]号
     员会北京监管局                        施的决定

                                           关于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 创 业 板 监 管 函
6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06-17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凌波的监管函     [2021]第 79 号

                                           关于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 创 业 板 监 管 函
7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04-22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2020]第 55 号

    (一)2019 年 10 月 31 日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刘伟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的决定》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刘
伟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11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刘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于 2018 年 1 月至
5 月期间,通过北京伟捷营销有限公司以资金拆借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5740.66 万元。
刘伟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加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再次出现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产的相关情况,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促使公司之后披露相
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2019 年 10 月 31 日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北
京 华 谊嘉 信 整合 营 销顾 问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采 取 出具 警 示函 行政 监 管措 施 的决 定 》
(2019[12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伟,于 2018 年 1 月至 5 月期
间,通过北京伟捷营销有限公司以资金拆借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5740.66 万元,公司未
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及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 加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再次出现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产的相关情况,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促使公司之后披露相
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2019 年 11 月 05 日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柴健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
施的决定》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0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柴
健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12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2018 年 1 月至 5 月期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
伟,通过北京伟捷营销有限公司以资金拆借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5740.66 万元。柴健作
为公司财务总监,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柴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加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的管理与监督,落实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职责,落实信息披露责任人的义务和责任,对责任人履行问责制度,促使公司之后披
露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2020 年 7 月 1 日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刘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刘伟
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1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1.未按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010 年 4 月 21 日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嘉信)
上市时,刘伟持有华谊嘉信 37.92%的股份。上市后因华谊嘉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事项,
截至 2017 年 6 月 27 日你持股比例被动下降至 31.24%。2018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9 年 7 月 2
日期间,因强制平仓和司法拍卖,刘伟持有的华谊嘉信股份比例由 31.24%下降至 24.89%。
你在被动减持华谊嘉信股份累计超过 5%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上述
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2.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2015 年 10 月,华谊嘉信收购了浩耶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耶科技)
100%的股权。刘伟与华谊嘉信签署了《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承诺浩耶
科技 2015 年至 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4,000 万元、4,600 万元、5,320 万元。如利润未达承诺数,你需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根
据华谊嘉信披露的《关于浩耶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
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8]48550014 号),浩耶科技 2017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
数。按照前述补偿协议约定,你需向华谊嘉信补偿 7,915,863.38 元。截至目前,你尚未支
付上述补偿款,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刘伟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
十九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
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刘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整改措施:加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并落实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职责,落实信息披露责任人的义务和责任,对责任人履行问责制度,促使公司
之后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认真履行上市公司相关承诺事宜。

    (五)2021 年 7 月 26 日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李凌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
决定》

    李凌波于 2010 年 4 月 21 日在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额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李凌波自 2020 年 12 月 2 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凌波
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通过上海寰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减持 2,234,504 股公司股份,违反了
前述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
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李凌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
措施。

    整改措施:加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为规范的
管理与监督;加强并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职责,落实信息披露责任人的义务和责任,对责
任人履行问责制度。

    (六)2021 年 6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凌波的监管函》

    李凌波于 2010 年 4 月 21 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的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额的 25%;在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了董事会的换届选举,李凌波未被选举为新一届董事;公司
2020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李凌波未被任命为高级管理人员,即你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你所直接、间接持有的股份应当自 2020 年 12 月 2 日起
六个月内不得出售。但李凌波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通过上海寰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减持
2,234,504 股公司股份,减持均价 2.52 元/股,违反了前述承诺,构成违规减持。李凌波的
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8.6.1 条规定。

       整改措施:加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行为规范的
管理与监督;加强并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职责,落实信息披露责任人的义务和责任,对责
任人履行问责制度。

       (七)2020 年 4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清理资金占用事项的更正公告》显示,公司于
2018 年向北京伟捷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伟捷”)拆出资金 6,073 万元,并收取利
息费用。上述资金已于 2018 年末全部收回,利息费用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收回。公司未就
上述财务资助的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1.3 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加强公司审议制度的履行,并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职责,落实信息披露责
任人的义务和责任,对责任人履行问责制度,促使公司之后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
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