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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谊嘉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3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

经审慎分析及独立判断,现就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条件等要求逐项
自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
定。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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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为北京福石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陈永亮先生控制企业,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故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
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相关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和确认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发
现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
和发展趋势、公司发展现状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充分论
证了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
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预案的公平性、合
理性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北京福石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
认购协议的各项条款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交易内容与方式符
合相关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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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考
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
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
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
的可行性,本次发行预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
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
议案》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符合相关法律,相关主体对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两项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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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
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
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
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自 2010 年 4 月 21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最近五个
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
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高效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我们同意《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树华、司静波、吴引引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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