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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石控股:关于诉讼的公告2022-08-30  

                        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福石控股         公告编号:2022-214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
司”或“福石控股”)经过自查,截至目前新增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上海畅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思公关”)就与上海畅格文化传
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畅格”)合同纠纷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原告:迪思公关

           被告:上海畅格

    (4)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畅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3 日签订《活动执行合同书》,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关款项,后
发现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未按照合同附件执行活动,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双方经沟通未果,现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 136128.3692 元,并支付自起诉之
日起至实际全额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243000 元;暂计 379128.3692 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

    4.诉讼进展

    本案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二)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
中心、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迪思公关就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苏宁
采购”)、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服务合同纠纷案,
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南京市鼓楼区

    (3)原告:迪思公关

         被告:苏宁采购、苏宁易购

    (4)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分别于 2020 年和 2021 年签订《XX 公关服务合同》,约定原告
为被告提供合同约定的公关服务以提升被告行业影响力和用户满意度,被告根据
原告定期汇报的服务项目及内容,按期确认服务费用并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截
至目前,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款共计为 484200 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果,无奈
诉至法院。

    3.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合同款 484200 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全部
付清之日,利率以 4842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4.诉讼进展

     本案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三)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迪思公关就与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电器”)服务合同纠
纷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南京市鼓楼区

     (3)原告:迪思公关

          被告:苏宁电器

     (4)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签订《XX 公关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和《内容服务合同》,
约定原告为被告的品牌传播提供营销服务,被告根据原告的服务项目及内容,按
期确认服务费用并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截至目前,被告拖欠原告的合同款为
1527865 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3.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合同款 1527865 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全部
付清之日,利率以 1527865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4.诉讼进展

    本案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四)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服
务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迪思公关就与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体育”)
服务合同纠纷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原告:迪思公关

         被告:苏宁体育

    (4)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分别于 2020 年签订《XX 公关服务合同》,2021 年签订《品牌
公关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撰写稿件、稿件传播、媒体资源配比等公关服务以
提升被告行业影响力和用户满意度,被告根据原告定期汇报的服务项目及内容,
按期确认服务费用并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截至起诉前,被告共拖欠原告合同款
为 162200 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3.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合同款 162200 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全
部付清之日,利率以 1622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4.诉讼进展
   本案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五)股民索赔诉讼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由于向公司发起索赔,以下证券投资者将公司诉至北京金融法院。公司于近
期陆续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等文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

   (3)案件基本情况

   由于公司于 2019 年 3 月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原告(证券投资
者)认为由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虚假陈述造成投资损失,应由公司赔偿。

   (4)原被告及诉讼请求

   原告一:孙冰

   被告:福石控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28420.14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二:邱媛媛

   被告:福石控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56560.77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三:张丽

   被告:福石控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299725.14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四:沈国弟

被告:福石控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23237.33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五:张宁

被告:福石控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29925.97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六:叶琴芬

被告:福石控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81889.31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七:赵新华

被告:福石控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26857.05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八:张东兰

被告:福石控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35719.61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九:谢翌

被告:福石控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32286.92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聂树起

被告:福石控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40813.81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一:王守萍

被告:福石控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02529.53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二:洪卫

被告:福石控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59450.61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三:金振光

被告:福石控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0216.877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四:李镇村

被告:福石控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25343.07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五:卞霞梅

被告:福石控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39408.27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六:许燕军

被告:福石控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28743.61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七:林慎和

被告:福石控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8620.43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八:英姿

被告:福石控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76576.45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九:尹隽

    被告:福石控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36533.38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本次披露的案件暂未涉及审理结果,对公司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持
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相关案件起诉状;

    2.股民起诉书副本。

    特此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