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福石控股: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2023-04-27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
              监事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
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
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1/3。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第五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也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1
             监事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二)检查公司财务;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2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
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
监事。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3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会议议案
。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
;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
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 ) 事由及议题 ;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时间事先
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充足的会议资料。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电子
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
明具体的情况。



                                     4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
人数,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至监事会召集人处,并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后合理期限内将
原件送至公司。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会会议必须按照会议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
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
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口头或记名投票
的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负责日常工作的监事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5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应当参照上
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
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
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名册、会
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
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四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