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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石控股: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3-04-27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不断健全完善中,根据公司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中的财务报告重大
缺陷。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缺陷认
定标准中的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审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新发生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关于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该事项如需提交年度
股东大会审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三、《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听取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不进行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审阅了
2022 年度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
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不进行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并同意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
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
审计意见。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 2022 年度审计的具体
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非外部董事)、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标准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同行业及市场情况,
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以上标准客观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公司董事(非独立董
事及非外部董事)、监事薪酬标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及市场可比情况。同时,2023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讨论提出,拟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对《关于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无异议。

    七、《关于追认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福石嘉谊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保障公司控股子公司福石嘉谊的经营及后续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长远利益。虽然控股子公司福石嘉谊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相应提供财务资
助,但公司实际控制人已为此次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且福石嘉谊作为公司并表子
公司,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由公司管理层控制,本次财务资助整体风
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
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资金使用费定价公
允,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福石嘉谊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八、《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有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
定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
属安排未违反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
定为符合归属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九、《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 4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
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6.05 万
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福石控股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会影响
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和公司的持续经营,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
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吴引引、陈树华、司静波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