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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数字政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13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召开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
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价格、有
效期、授予日、归属日、禁售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王东、王洪深、朱华、邱鲁闽已
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
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是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体
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合理,充
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每位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的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较高的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
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刘先林   叶金福   邬伦
                                                202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