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QY视讯: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01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丰富的审计经验和素质优良的执
业队伍,符合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服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能够满足公司未
来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合规,有
助于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
款,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曹 中:
郝振江:
吴雷鸣:
签署日期:2021 年 12 月 31 日